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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是否应体现农业生产者的参与?

2025-01-17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合同应当符合农业法的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来说,合同应当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内容,并且应当符合农业法关于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农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业经济组织、个体农户之间的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且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签订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义务;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质量安全合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总结:符合农业法的合同应当包括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内容,并符合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农业经济组织、个体农户之间的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合同不符合农业法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农业法的规定,合同中必须明确农业生产的主体、内容、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合同要素,并约定履行方式、责任承担等事项。同时,合同中应当规定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技术、设备、材料、劳力等要素的供应、使用、保证和支付费用等具体内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六条:“农业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合同,应当明确农业生产的主体、内容、数量、质量、价格、时间、地点等合同要素,并约定履行方式、责任承担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是法律上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经订立,就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志表示。”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土地承包面积、承包期限、土地用途、承包方式、承包费用和支付方式、土地流转和转让的条件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3种观点: (一)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使用地区性习惯名称时,当事人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二)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得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有些产品在签订购销会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三)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按地区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某些干、鲜、活产品,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检验、检疫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商品确定标准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妥善保管,作为验收的依据。(四)产品的包装。包装物的标准,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由承运方与托运方双方协商确定。包装物的供应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包装物可以多次使用的,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回空)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应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的附件。(五)产品的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协商定价或议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走。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执行浮动价、议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六)交(提)货期限和地点。农副产品交(提)货期限应根据产品的生产周期、收获季节、交接能力明确规定。对一年收获两季以上的产品、季节性较强的产品、易腐烂变质的产品及鲜活产品,必须由供需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做出具体现定。不得签订没有具体交(提)货期限和地点的合同。有些农副产品困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七)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义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历史习惯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派人押运。实行义运的,对超过国家规定的义运里程的运输费用的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八)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九)货款的结算。应明确规定货款的结算办法和结算时间。结算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十)产品的验收。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应做出明确规定。在检验中如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由此可知,农业产品购销合同作为合同的类型之一,要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需要具有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基本条款。就农业产品购销合同本身而言,需要有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产品的品种和质量、农业产品的包装等条款。未具备相应条款的农业产品购销和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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