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我国 刑法 中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的”, 非法拘禁 “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 故意伤害致死 ,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 故意杀人罪 。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 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法律客观: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2.《刑法》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3.《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4.《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5.《刑法》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6.《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7.《刑法》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8.《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刑法》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10.《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11.《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12.《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13.《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14.《刑法》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15.《刑法》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16.《刑法》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17.《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18.《刑法》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19.《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20.《刑法》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1.《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2.《刑法》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3.《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法中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死亡)等等。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基本犯罪行为,但发生了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加重后果,前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结果加重犯要求法定性,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罪名的加重结果,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结果加重犯的核心要素,要求是因基本犯罪行为而导致的加重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及罪名不同。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的犯罪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只是处罚结果加重,后者的犯罪行为会转化为其他更加严重的罪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