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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农业税时间 法律问题

2025-01-17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促进力量;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刘明祖。废除农业税条例,虽然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毕竟已经迈出了这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关键一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六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交公粮的历史至少在中国维持了两千三百年以上。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意味着沿袭两千年之久的这项传统税收的终结,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促进力量;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6年1月1日废止《农业税条例》,就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中国农民从2016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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