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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法律问题

2025-01-17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取消农业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环节;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促进力量;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刘明祖。废除农业税条例,虽然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但毕竟已经迈出了这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关键一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第五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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