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有:1、财产混同。2、人格混同。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4、利用公司法人格以规避法定的或约定的责任与义务。5、利用公司法人格为不法行为,如诈害债权人等。6、实施不正当的控制,即一个公司通过对另一个公司在组织机构和财产制度等方面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的、甚或是非法的影响。一、 公司人格的特点1.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公司经依法成立,便在法律上获得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并与其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这是公司人格的最基本内容。因此,公司以自己独立的名称,表彰其独立的存在。2.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的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公司财产虽来自于成员的投资,但其成员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这些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来支配。3.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依赖其成员,而是取决于公司自身。由法律赋权,公司通过其机关为意思表示,以其代表人体现公司意志,由执行机关予以具体落实。因此,公司必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机构的涣散和缺失,必然对其意志和能力造成危害。4.公司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正是这种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使公司人格得到了充分体现,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二、公司人格的意义1.公司人格的法律意义。公司人格使公司在法律上成为一个独立主体,其犹如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将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直接联系阻隔开了,从而廓清了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公司主体独立的法律地位,明晰了公司的独立责任和投资者的有限责任,确立了有效的法律责任机制。2.公司人格的经济意义。公司的人格使得公司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将投资者的责任限制在其投资的范围内,从而控制了投资风险,有效地刺激了投资,进而促进了资本的迅速集中和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并带动了资本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管理的革命性变革,对社会经济的巨大发展起到了十分巨大的推动作用,正是如此,才有人赞叹以独立人格为基础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就连蒸汽机和电的发明都不如它来得重要”。可以说,公司人格通过有限责任制度得到了充分展现,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意义。3.公司人格的社会意义。公司人格奠定了公司的主体地位,并在衡平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使公司在现代社会迅速发展壮大而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时至今日,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已越m了经济领域,而及于政治、文化、科技与教育诸方面,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基于公司的重大社会作用,我国现行《公司法》引入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在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公司的法律人格1.公司是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实体。公司经依法成立,便在法律上获得独立人格,使公司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并与其成员的人格相互独立,这是公司人格的最基本内容。因此,公司以自己独立的名称,表彰其独立的存在。2.公司财产与其成员财产相分离。公司具有的独立财产是公司人格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人格不可或缺的要素和标志之一。公司财产虽来自于成员的投资,但其成员一旦把财产投入公司,就与这些财产相分离,这些财产成为公司财产,由公司来支配。3.公司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依赖其成员,而是取决于公司自身。由法律赋权,公司通过其机关为意思表示,以其代表人体现公司意志,由执行机关予以具体落实。因此,公司必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机构的涣散和缺失,必然对其意志和能力造成危害。4.公司独立责任与其成员的有限责任。即公司对其自身的债务负责,其成员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正是这种公司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责任使公司人格得到了充分体现,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是从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的。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在一般母子公司关系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在特定条件下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并由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对外债务。而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则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在具体的母子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当母公司无力偿债时,由子公司承担母公司债务的一种制度。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在NewYorkTrustCo.v.IslandOil&TransportCo.一案中得以体现。在该案中子公司是为处理母公司和其他姐妹公司的销售和财务事项而设立的,完全是母公司的代理机构。当母时,法庭裁定母公司债权人可以就子公司财产获得清偿。我国法律对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并未给予确立,但是在我国企业改制过程中,母公司利用、操纵子公司,母公司破产后,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债权人即使知道子公司拥有的财产就是原母公司的也不能向其主张权利,致使母公司债权人债权落空这种情形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对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加以探讨。一、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的存在。该行为要件强调的是母公司必须利用子公司实施了滥用子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如母公司将财产转移到子公司以利用子公司的独立格规避法律义务、逃避侵权责任等。2.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造成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如母公司转移资产后成为**公司,这势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来追究子公司的责任,实现利益的补偿。如果母公司的滥用行为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则不适用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子公司不须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与实际民事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承担的基础。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损害事实与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适用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4.母公司滥用子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存在着规避法律或约定义务的主观恶意。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往往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等目的,因此是具有主观恶意的。过失不应导致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因为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子公司如对母公司的过失行为也负责的话,对子公司而言将严重影响其自身的发展是极不公正的。因此只有在母公司具有滥用子公司人格的故意时,子公司才应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子公司人格的反向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子公司人格的滥用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况:1.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是一种典型的对子公司人格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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