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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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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补偿标准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每年补偿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2、基本医疗保险:每年补偿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
3、失业保险:每年补偿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
4、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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