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社区不同意也可以正常成立,因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无需经过社区批准。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五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1种观点: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多少业主同意1、成立业主委员会一般需要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仅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并不具备法人资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种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候。由小区业主或者开发商向当地街镇递交成立业委会的申请,街镇审核同意后启动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建工作并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一般由街镇代表、开发商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要大于总的工作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经筹备组公示、公告等流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委会候选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举产生第一届业委会全体委员。第二种是业委会换届改选的时候。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前几个月(上海是提前五个月)应当向当地街镇提出业委会换届改选申请。当地街镇应当启动该小区的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并成立业委会换届改选工作小组。一般由街镇代表、居委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共同组成,其中业主代表的数量要大于总的工作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经换届改选工作小组公示、公告等流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委会候选人,随后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全体委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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