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方违约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明确违反双方的合同条款时,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如果当事人存在下列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之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一般是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损失,而守约方拒不行使解除权。那么应当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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