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没经过业主大会选举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社区不同意也可以正常成立,因为成立业主委员会无需经过社区批准。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五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事处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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