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如下:1、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2、人数为5至11人;3、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4、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如下: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法律依据:根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如下: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1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2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1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委托的。在有完整的授权委托程序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原则上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在本人来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1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为: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3种观点: 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或相关利益的经营活动,并得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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