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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丢失,持有人应如何保全和恢复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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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2、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失票人虽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失去票据并不像货币丧失那样不易获得法律的救济。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按照这一制度,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3、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票据绝对丧失的,任何人都无法占有原有的票据,也就不能发生意外情况。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在这两种场合,失票人便处于很不利的境地:(1)失票人不得要求无过失的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按民法上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冒领者退款。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失票人即要自负损失之后果。《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依据这两个法条,可以反过来说,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这样的法律规定,一是不让无过失的付款人负担不利后果;二是对不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的失票人分配不利后果,以示对其懈怠的应有处理。(2)失票人不得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善意取得人受票据法上“善意取得制度”之保护,其已成为票据权利人。同时,失票人也无权要求票据债务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善意取得人既然为票据权利人,持有票据,票据债务人不能因原持票人的失票,对抗善意取得人的票据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票据的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简称失票,票据丧失又分为票据的绝对丧失与票据的相对丧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第八十三条 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第九十条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第1种观点: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风险提示: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返还未支付金额吗?可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被拒绝,可以起诉吗?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被拒绝,可以起诉。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出票人拒绝补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管辖。2、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据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风险提示:起诉的注意事项: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风险提示: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流转、承兑过程中,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工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金暂时短缺的作用,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生。债务人无偿放弃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可以。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风险提示: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怎么办?可以向人民银行投诉或者向提起诉讼。1、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诉讼的风险: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纠纷可以申请保全的情形包括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票据的丧失票据的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绝对丧失是指票据的灭失,如票据被查禁、被毁损等;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丧失票据,如票据被盗窃、被遗失等。票据权利是以占有票据为前提的,一旦票据丧失、特别是相对丧失后,持票人就无从行使票据权利,而且存在着被他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危险,如支票一旦遗失,就存在着被冒领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票据权利的补救有三种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公示催告是指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向提出申请,请求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再经将权利判决后,宣布丧失的票据无效,票据权利人才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对此《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出诉讼。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案件向提起诉讼时,在一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申请票据保全,如不履行约定义务、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人民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诉中财产保全要符合哪些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账户等申请了保全措施,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物或产品等,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2种观点: 民事诉讼保全错误的情况:1、当事人申请错误的情形。2、进行财产保全错误或保全不当造成损失的情形。一、执保案件一般怎么处理执保案件的处理方式:1、如果保全申请人的申请错误,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公平的;2、申请人申请错误的责任,一是因错误的保全使被申请人受损失的赔偿责任,二是因促使监督,由被申请人支出的全部费用的责任。执保案件是指在民事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一方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二、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去维权(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二)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三、申请财产保全会面临的法律风险申请财产保全会面临的法律风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一般在关于一些处理的民事案件的时候,会有一个财产保全,这是一种为了保护自己权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一、诉讼财产保全诉讼申请书模板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镇x号。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市某区某小区四区x号楼x单元x号。申请事项: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的其他财产。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争议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人民币14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144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房产(位于某市某区某某小区四区7号楼1单元601号,房产证号:xxx135600)。如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此致某市某区人民申请人:年月日二、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哪些1、保证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当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愿意为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可以作为保证人。在实践中,应该重点审查该第三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赔偿能力,是否符合《担保法》关于不得为保证人的条件的规定。例如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等等。第三人愿意做为保证人的,应当向人民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报告,并书写保证书,保证在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时,第三人愿意承担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人民可以根据第三人的报告进行审查,在审查时确定第三人是否有相应的赔偿能力。人民经过审查确定第三人财力充足、信誉良好具有赔偿能力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可通知申请人另行提供担保,申请人不另行提供的,可以驳回其申请。2、抵押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在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当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在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情形下,以该财产为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可以作为抵押人。对此,人民应当告知抵押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抵押财产不得买卖、处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抵押人为该财产购买必要的保险,以防止因意外灭失而导致损害被保全人利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往往忽略了对担保物的查封,只是扣押担保物的权属证书。笔者认为,仅仅扣押担保物的权属证书是不够的,并不能保证抵押物不被转卖、处置,所以在财产保全程序中抵押的程序要严格于《担保法》的规定,无论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为抵押物,或者是以其他动产为抵押物,不仅要扣押权属证书原件,还应当办理对抵押物查封手续,从而保证抵押物不被转卖、处置,确实保证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3、质押可以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在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时,当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与被保全人以外的第三人,愿意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交给占有保管,以该财产为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当然可以作为质押人。对于应当办理质押物登记的,及时办理质押物登记,或者办理查封手续。以上就是诉讼财产保全诉讼申请书模板的介绍。法律客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1种观点: 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1、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2、人民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3、在人民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风险提示:为了防止捡到汇票的人去兑付汇票,公司应当立刻到票据支付地所在的基层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受理申请后,会同时通知兑付人停止兑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你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承兑汇票丢失,持有人如何保全和恢复票据权利?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1、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2、人民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3、在人民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风险提示:为了防止捡到汇票的人去兑付汇票,公司应当立刻到票据支付地所在的基层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受理申请后,会同时通知兑付人停止兑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你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处理1、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起诉时,应当向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2、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向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单纯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具体看情况的。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但是取得汇票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承兑汇票怎么操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体程序:查询验证企业已背书好的汇票、公司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拨款、企业确定款到帐、收票、交易完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负责帮企业贴现现有用户,也有一些货币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在本地银行贴现费用比较高,考虑到贴现成本,于是衍生出由金融机构代理贴现。手续比较简便,贴现的利率低于本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办一、汇票到期时,不管出票人有无足够的存款,承兑银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支付义务,对其垫付部分则按规定转入逾期贷款。因此,相较另一种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更保守安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一定要在到期日前几天前去银行办理;如若到期后未能及时办理也不用担心,到期以后的托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内到开户行去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资金不受任何影响。那我们持快到期的汇票,需要做哪些工作呢一、首先检查汇票,看是否有印鉴章模煳、印鉴章加盖错误、多盖印鉴章、骑缝章不骑缝等,如果有的话,应该要让相对应的公司出具证明。二、按照汇票上的信息填写托收凭证,必须将付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填写完整,收款人为自己公司,需要完整填写全称、账号、地址及开户行。汇票的金额必须与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一致。填写完整后,应该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托收凭证、一起拿到自己的开户行,到柜台进行请求解付,开户行受理后会将资料寄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一般5-7个工作日便可到账。

第2种观点: 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1、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2、人民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3、在人民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风险提示:为了防止捡到汇票的人去兑付汇票,公司应当立刻到票据支付地所在的基层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受理申请后,会同时通知兑付人停止兑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你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3种观点: 首先,尽快到付款人处办理挂失手续,然后马上到付款地(就是付款人注册地)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如果受理,会在12日内对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书.等到公示期满后(一般不超过60日),可以要求做出除权判决.在此过程中,风险点是挂失止付前如果已经有人提示付款,在付款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付款人是不负责任的,所以一定要尽快挂失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其次,如果在公示期间出现他人申报权利,或者在做出除权判决后付款人拒绝付款,你可能必须面对民事诉讼.在做出除权判决后,你可以据此要求付款人付款.这样,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是公告费和保证金利息(会要求提供保证金)。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程序1、出票银行在企业当地时: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约分钟查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贴现款约分钟到帐。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2、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贴现业务经办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发电函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查询,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在邻近银行打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约分钟到帐。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风险: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而商票到期开票公司未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进行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且汇票仍在承兑期内,贵公司需根据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付款等方面的证明向汇票的前手追索;如果已经进行承兑,银行一般不会拒付。2、商票不一定能贴现。商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其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商票的市场接受度不高,但倘若银行愿意在商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就可以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附加保兑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接受度得以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3、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商票靠的是开票企业的信誉和保证来付款的。企业在财务结算中是否应收取商票,需考虑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情况。

第1种观点: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风险提示: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票据权利时效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返还未支付金额吗?可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被拒绝,可以起诉吗?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被拒绝,可以起诉。1、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以前请求出票人补据,出票人拒绝补据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人民管辖。2、失票人因请求出票人补据遭到拒绝而向人民提起诉讼的,被告为与失票人具有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票人、拒绝付款的票据付款人或者承兑人。风险提示:起诉的注意事项: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哪个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起诉。票据支付地指凭票据付款的付款人的所在地。这里的票据,指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风险提示:票据纠纷一般是票据的、流转、承兑过程中,人、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付款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于票据可以代替现金作为支付工具,提高货币流通效率,可以避免携带现金的不便和风险,成为安全可靠、迅速简便的汇兑工具,有些远期票据还可以起到调剂资金暂时短缺的作用,因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票据的使用日益广泛,在使用过程中票据纠纷也时有发生。债务人无偿放弃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可以。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风险提示: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怎么办?可以向人民银行投诉或者向提起诉讼。1、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2、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诉讼的风险: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3种观点: 票据丧失,失票人向提起诉讼会受理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第二十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本票和汇票的特点1、本票特点(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2、汇票特点(1)、从当事人方面来看,汇票在出票时,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收款人是凭汇票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人。(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故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3)、远期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它是指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种票据行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4)、付款日多样化。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妞问答网进行法律咨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的丧失的情形包括:未经合法提示保全而丧失,持票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间内未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的,其追索权将因未经保全而丧失;因其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支票、本票的持票人遭受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类型是比较多的,票据的持票人享有一定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是属于重要的票据权利之一,但追索权要向相应的人行使才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行使付款请求而被拒绝或期前不能获得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使付款请求权出现障碍时,请求具有担保付款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2、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3、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第七百六十七条 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第1种观点: 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1、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2、人民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3、在人民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风险提示:为了防止捡到汇票的人去兑付汇票,公司应当立刻到票据支付地所在的基层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受理申请后,会同时通知兑付人停止兑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你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2种观点: 承兑汇票丢失,持有人如何保全和恢复票据权利?权利人在票据丧失的情况下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1、申请公示催告的程序: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递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申请宣告该票据无效。2、人民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人民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有的也称为除权程序。3、在人民规定的权利申报期限内,如果没有人向人民申报权利,或所提出的申报被驳回,在申报权利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丧失的票据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据该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从而恢复其票据权利。风险提示:为了防止捡到汇票的人去兑付汇票,公司应当立刻到票据支付地所在的基层申请公示催告,人民受理申请后,会同时通知兑付人停止兑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在公示催告期间,任何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均是无效的,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你们公司的合法权益。承兑汇票丢失怎么处理1、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可向申请普通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在向起诉时,应当向提供对所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拥有所有权及丧失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事项和内容的书面证明,为此特别提醒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受让票据后,一定要进行正反两面复印。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向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支付或清偿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时,应提供担保,用以补偿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根据的生效判决支付失票人已丧失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后而可能出现的损失。如果失票人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裁定将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从债务人处提存。银行承兑汇票失票人根据的生效判决请求票据债务人付款时,被请求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债务人必须付款。但付款后,如果丧失的票据又出现,票据债务人又依票据法规定付款的,票据债务人有权从失票人提供的担保中取得补偿或请求同意后收回所提存款项。在我国票据司法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普通诉讼程序较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少得多。主要原因在于普通诉讼要求失票人提供担保,这是失票人所不愿或不方便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失票人进行普通诉讼时,并没有明确以谁为被告。2、及时向银行挂失并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向递交申请书,申请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在3天内应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并做公告,如果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则票据遗失人可以申请做除权判决,然后向银行主张票据权利。失票人向提交的申请书,应写明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需要出示前手每一家背书给下一家的证明。单纯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具体看情况的。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但是取得汇票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承兑汇票怎么操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体程序:查询验证企业已背书好的汇票、公司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拨款、企业确定款到帐、收票、交易完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负责帮企业贴现现有用户,也有一些货币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在本地银行贴现费用比较高,考虑到贴现成本,于是衍生出由金融机构代理贴现。手续比较简便,贴现的利率低于本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办一、汇票到期时,不管出票人有无足够的存款,承兑银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支付义务,对其垫付部分则按规定转入逾期贷款。因此,相较另一种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无支付风险,更保守安全。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一定要在到期日前几天前去银行办理;如若到期后未能及时办理也不用担心,到期以后的托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内到开户行去办理委托收款手续资金不受任何影响。那我们持快到期的汇票,需要做哪些工作呢一、首先检查汇票,看是否有印鉴章模煳、印鉴章加盖错误、多盖印鉴章、骑缝章不骑缝等,如果有的话,应该要让相对应的公司出具证明。二、按照汇票上的信息填写托收凭证,必须将付款人的全称、账号开户行填写完整,收款人为自己公司,需要完整填写全称、账号、地址及开户行。汇票的金额必须与承兑汇票上的金额一致。填写完整后,应该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加盖自己公司的预留印鉴章。三、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托收凭证、一起拿到自己的开户行,到柜台进行请求解付,开户行受理后会将资料寄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审核无误后,一般5-7个工作日便可到账。

第3种观点: 首先,尽快到付款人处办理挂失手续,然后马上到付款地(就是付款人注册地)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如果受理,会在12日内对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书.等到公示期满后(一般不超过60日),可以要求做出除权判决.在此过程中,风险点是挂失止付前如果已经有人提示付款,在付款人无过错的前提下,付款人是不负责任的,所以一定要尽快挂失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其次,如果在公示期间出现他人申报权利,或者在做出除权判决后付款人拒绝付款,你可能必须面对民事诉讼.在做出除权判决后,你可以据此要求付款人付款.这样,可能造成的损失就是公告费和保证金利息(会要求提供保证金)。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操作程序1、出票银行在企业当地时: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提供清晰票面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和企业在出票银行柜台查询,约分钟查好;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贴现款约分钟到帐。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2、出票银行不在企业当地时:企业提供清晰票面及背书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款单位名称、帐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大额支付号,传真给贴现业务经办机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经办机构发电函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出票银行查询,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准备好汇票原件,盖好背书章,在邻近银行打款,贴现银行验证汇票原件,即电话通知自己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约分钟到帐。企业确认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到帐,即交易完成。二、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风险: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而商票到期开票公司未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进行承兑,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且汇票仍在承兑期内,贵公司需根据银行出具的拒绝承兑、付款等方面的证明向汇票的前手追索;如果已经进行承兑,银行一般不会拒付。2、商票不一定能贴现。商票的付款人一般是企业,其贴现较银行汇票难度大,不容易被持票人接受。商票的市场接受度不高,但倘若银行愿意在商票后加具保贴函,持票人就可以得到银行贴现的承诺,可以在票据未到期前,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融通资金。票据到期后,由银行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附加保兑函后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接受度得以大大提高,基本功能上可视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作为企业用于支付的资金融通的重要信用工具。3、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商票靠的是开票企业的信誉和保证来付款的。企业在财务结算中是否应收取商票,需考虑对方企业的信誉和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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