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欧得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如何判断重疾险是否需要购买附加保障?

如何判断重疾险是否需要购买附加保障?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的保障期限。如果在该保障期限内确诊了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如果保障期限已经结束,保险公司就没有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原有的重疾险已经超过了保障期限,建议购买新的重疾险以获得持续的保障。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险人应当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合同有效期限。2.《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3.《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重要变化以及与风险评估有关的其他事项,应当及时了解并调整保险费率或者重新核保,并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因此,建议在购买重疾险时,了解保障期限及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障计划,以获得长期有效的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一旦成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互相尊重和遵守,如需更改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若未经协商或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而单方面更改被保险人,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取消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变更合同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应当采取与订立合同同等的形式。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重疾险在保险期间内是否可以更改被保险人,应当经过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否则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后,可以根据需要对保障范围进行修改,但需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可以就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保险范围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订立补充协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提出质量问题、安全问题、责任问题、价格问题、服务问题等投诉,经过调解未能解决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或者诉讼。”总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重疾险后可以进行保障范围的修改,但需遵守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有纠纷,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或消费者协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但法律也允许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因此,如果要在购买后增加保额和保障范围,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人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约定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条款。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变更生效的时间和变更对保险合同的影响等事项。总结:重疾险的保障可以在购买后增加保额和保障范围,但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变更的内容、变更生效的时间和变更对保险合同的影响等事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理论上,购买多份重疾险可以增加保障范围,但是保险公司可能会对被保险人重复购买险种进行限制。此外,保险公司也有可能在购买多份险种时对赔付给付出限制。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多份重疾险时应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费、保险期间、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的条款等内容。3.《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或者无故拒绝给付。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的,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金给付期间内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受益人。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无正当理由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的一种险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重疾险可以针对一些重大疾病进行保障,比如癌症、心脏病、脑中风等。但是否可以对多种疾病提供保障,需要具体看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金、免赔额、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等内容。《保险法》第九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法》第一百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重疾险可以对多种疾病提供保障,但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保险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消费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责任,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 基本医疗保险 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 、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法律客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 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金额。

第2种观点: 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具体如下:1、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就是企业在参加了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单位自主参加或者举办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指参保职工因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36000元)以上,0-15万元的大、重、特病保险。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指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补充保险基金报销90%。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化解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大额住院医疗费风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镇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集体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保机构、保险费标准、赔付办法由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研究(或政府采购)确定。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大额医疗费,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已达到年度最高限额(封顶线)后,其统筹年度内的其余部分住院医疗费由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继续按协议约定赔付。我市现行重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为:一、城镇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1、保险费标准现行标准每人每年45元。其中: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每月个人医疗账户计入金额中代扣3.75元。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一次性缴纳。按“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2、赔付办法统筹年度内首次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赔付金额=(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年度内此前累计丙类费用-年度内此前累计乙类费用×15%-年度内此前单次最高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90%统筹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的:赔付金额=(当次住院费-当次丙类费用-当次乙类费用×15%)×90%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人民币20万元。二、按“当期住院医疗保险”方式参保的农民工1、保险费标准每人每月3元,全部由用工单位缴纳。2、赔付办法年度内首次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年度内此前累计住院费-年度内此前累计丙类费用-年度内此前累计乙类费用×15%-年度内此前单次最高起付线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0元)×90%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当次住院费-当次丙类费用-当次乙类费用×15%)×90%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人民币26万元。三、城镇居民和参加“居民医保”的农民工1、保险费标准现行标准:学生儿童10元/人,其他参保人员42元/人。符合享受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补助。2、赔付办法年度内首次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年度总住院费-“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50000元)×70%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进入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的:(当次住院费-“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70%3、年度最高赔付金额人民币14万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的规定,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协商一致修改合同内容。但是对于重疾险,保险公司通常会对投保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核,若增加保额或涵盖的疾病种类,则会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可能需要重新核保。因此,是否可以在投保后随时增加保额或涵盖的疾病种类,需视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而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2.《保险法》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和说明,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3.《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保险标准和保险费率,对被保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同意承保。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重疾险是指被保险人被确诊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偿的一种保险。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存在差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疾病,也可能包括身体残疾或身故产生的赔付。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风险并提供保险赔偿。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心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疾病。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赔付保险金。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确认、变更或者失效。总体来看,无论是购买重疾险还是理赔,都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了解保障范围和赔付条件,避免因误解合同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一种重大疾病保险,但并不保障所有的重大疾病。具体来讲,以下几种情况不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法律依据: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以下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等;(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发育不良;(3)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等;(4)酗酒或吸毒导致的疾病;(5)治疗过程中受到放射线、化学药品等影响;(6)自杀或故意犯罪导致的疾病。2.《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对保险事故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疾病、伤害及其后果作出明确的排除。3.《合同法》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重疾险在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不在保障范围内的疾病也有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及相关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保障范围不同:重疾险是针对能够危险生命和花费金额较高的重大疾病,而医疗保险针对门诊、住院和各大大小小的病,保障范围比较广。二、赔偿保准不同:重疾保险是定额赔付的,只要在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按照条款进行赔付,保额50万那么保险公司就会赔付50万。医疗保险则是按照实际所用的医疗费进行一定比例的赔付,例如看病花了2万元那么最多赔付2万元。三、保险期不同:重疾险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周期,而医疗保险的保险期一般只有一年。例如今年投保,如果一年内没有住院,那么保险合同就终止了,要想继续得到保障,就得再交钱续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职工养老保险是不包括医保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两个不同的保险种类,两者之间没有包含关系。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进行缴纳。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种观点: 1、赔付方式不同如果是重疾险: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重疾险,他只要不幸罹患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一种重大疾病,拿到了指定医疗机构的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给保险公司就可以理赔,保险金的金额就是投保的保额,这笔钱可以自行安排,无需垫付、无需报销。但医保则是只要是我们住院的花费,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不过是需要我们先自己垫钱。2、保障条款不同重疾险保障的内容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症,所以所患的疾病合同没有保障的话,是完全没有赔付的。一般来说,现在的商业重疾险都覆盖了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常见重疾,但是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注意高发病症的保障范围是否已经全面了。而医疗保险则只要是医疗定点的的医院住院,病症种类基本没有影响,医保都是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报销的。3、保障期限不同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长期性的还有很多的终身型保险。保费的缴纳也可以分期进行,同时还有保费豁免的功能。而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的,时限都比较短,过期就没有保障了并且医疗险的续保一直是它无法掩盖的劣势。也就是说只要过期了,跟保险公司重新投保还得看它卖不卖,如果停售了,就无法购买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当明确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起始日至终止日的期间。保险期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保险责任的承担范围和保费的价格。其次,被保险人需要了解险种的特点和保障范围。重疾险是指在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患某些特定的重大疾病而导致身体伤残或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最后,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规定和要求,以便在需要时及时申报理赔。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期间、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保险人应当及时处理理赔申请,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否需要购买其他类型的保险,一般情况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个人的保险需求、家庭财务状况、健康状况等因素来综合考虑是否需要投保其他类型的保险。法律依据:1.《保险法》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不得拒绝承保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风险。2.《保险法》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有权依照约定获得保险金。3.《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严格保守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综上所述,购买重疾险是否需要额外投保其他类型的保险,需要进行个人综合评估后做出决定。同时,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向被保险人支付应得的保险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针对重大疾病的保险,针对的是患上特定的重症疾病时给予一定的保障。关节炎是一种常见的疾病,是否包含在保障范围内需要查看具体的保险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针对关节炎的保障,则被保险人无法获得相应的理赔。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核心内容。2.重疾险一般会明确列出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关节炎是否在其中需要具体查看合同。3.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专门针对关节炎的特殊保障,则无法获得相应的理赔。综上所述,被保险人购买的重疾险中是否包含了关节炎的特殊保障,需要具体查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如果没有专门约定则无法获得理赔。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关节炎患者保障健康的重要手段,但需注意以下几点需求。首先,需查看保险条款中是否含有关节炎的保障条款,确保保险能够覆盖该疾病。其次,需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特别是是否含有关于关节炎因原有疾病导致的免责条款。最后,应关注保险公司对于关节炎的理赔标准,避免发生理赔时因标准不清导致的纠纷。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应当合理、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人不应当以无正当理由拖延给付保险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医疗机构因治疗行为给予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用于保障人们在患上重大疾病时给予一定经济帮助的保险,而关节炎是一种罕见的慢性病,购买重疾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投保要求:1. 了解保险责任及保障范围。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清楚了解保险条款中所包含的保险责任及保障范围,以及是否包含关节炎等疾病。2. 报告真实健康状况。购买重疾险时需要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包括是否患有关节炎等疾病,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3. 注意保险期限及保费支付方式。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了解保险期限及保费支付方式,以免因未及时缴纳保费而导致保险失效。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情况。”《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的保费定价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但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保费计算方法。投保人应当审慎选择保险产品,避免被“附加险”等不必要的保险费用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保费计算应当合理、公平、科学。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附加险。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风险特征和投保人的风险状况,在保费、赔偿限额、免赔额等方面进行定价。投保人应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全面了解,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同时,应当注意避免被强行推销不必要的保险附加产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等项目,并可以选择附加险种等保障项目。购买重疾险时,选择附加的保障项目可以提高保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但投保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选择。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等项目,也可以选择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种,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投保人有权就其保险需要提出具体保险要求,并可就保险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与保险人进行讨论、协商、修改。3、附加保险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等。综上所述,购买重疾险时,选择附加的保障项目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选择。常见的附加险种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住院津贴等,根据个人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保障项目。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