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3种观点: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征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三、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四、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直辖市征地争议。五、签发用地证书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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