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险种性质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主险: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附加险: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组合险: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2、投保范围一般的大病险被保险人不限性别,只要年龄符合规定都可参加,但是男女缴费的金额有一定差异,男性高于女性。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上出现了专门针对男性、女性、少儿的大病险,这类保险针对特定人群加强了保障,客户可根据情况追加此类保险,但切不可只单买此种保险。毕竟还有许多大病的发生是不分男女老幼的,因此还是要优先购买一些基本的大病保险。3、保险责任最常见的大病大概有十类左右,所以只要大病保险承保了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和手术,那么此保险的大病保障就可以说是比较充分的。现在的大病险所保病种越来越多,很多病是概率极低的疾病,对客户来讲几乎没有意义,想对而言,客户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终末期肺病、老年性的进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氏、帕金森综合症)的保障水平。另外,严格意义上大病保险的大病赔付是其主要责任,但越来越多的大病保险还增加了一些如高残、身故、还本之类的寿险保障,其中还本的保险对被保险人来讲意义更大一些。还本型保险现金价值普遍较高,在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疾病时,客户可通过退保获得治疗基金。4、保险金额大病保额的确定是根据需要来定的,您可根据当前较常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大致给自己估算出一个疾病财务总需求,再减去目前自己或单位可能承担的额度(如储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得出的数字就是应该由商业保险来补充的额度。有些大病保险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如2-3倍)给付的,则您需要10万的保障,只需购买5万的保额就够了。多倍赔付的大病保险其保障功能是很强的。由于医疗费用是不断水涨船高的,再过5年、10年后想增加保额可能还需要体检,而这时身体状况相对会差些,年龄增加对应的保费也会上升。因此建议大病保险要有优先考虑,并尽可能上够。如果是为孩子或年轻人购买大病险,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的问题,保额递增的大病险就是上上之选了。5、保险期限投保大病险,要注意时间段的选择。在人们意识中,大病似乎只属于中老年人,年轻人是健康的。由于现代社会工作节奏日益加快,年轻人应酬频繁、经常熬夜加班,再加上不合理的饮食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大病发生趋于年轻化。因此大病不是意外,大病不分老幼,大病保障应是伴随一生的保障,是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大病保险的责任期限应该是涵盖一生的,建议至少保到70岁。6、保险费保险不比其它商品,其费率是精算专家根据保险责任范围科学制定的,加上保险费率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保险产品目前并不存在价格竞争。保险的价格与保障范围成正比,较便宜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和给付条件必然受限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重疾险时需要注意的法律条款主要涉及重疾定义、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投保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理赔申请等方面。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以未揭示的条款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二条 本保单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条款所列明的疾病。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四条 本保单规定的重大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诊;(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三)被主治医生认为必须立即治疗;(四)符合本保单约定的其他条件。5.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八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已经接受了诊疗;(四)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疾病史、家族病史等重要情况。6.《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义务。被保险人故意造假或者在投保时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以上法律依据提供了申请重疾险时需要注意的重要法律条款,投保人在申请重疾险时应注意合同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障。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肺结核的免责条款是否常见取决于具体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情况下,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会列出一些疾病,如癌症、心脏病等等,如果保险人罹患该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赔偿,但也会有一些特定情况不予赔偿,比如存在遗传因素、疾病已经存在等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以黑体字、加粗线或者其他与其他条款显著区别的方式标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4.《重大疾病保险》国家标准:GB/T 23631-2009: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应当明确列出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保险金领取条件等内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肺结核患者购买重疾险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疾病排除条款,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健康告知。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2.《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前向被保险人说明有关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四条: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或者已经出现症状的重大疾病,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肺结核患者在购买重疾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疾病排除条款,了解是否存在排除肺结核等相关疾病的条款。同时,在购买前需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情况,以免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肺结核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合法的,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免责条款可以限制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并且符合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如果免责条款过于苛刻,消费者可以要求修改或者取消。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或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加重消费者的责任。3.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约定的自由,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道德风尚。4. 《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情况下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