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欧得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会对肿瘤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会对肿瘤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对于肿瘤患者来说是一种重要的保障,但是在购买时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以避免对理赔产生影响。具体来说,如果免责条款中规定了合理的范围,则理赔时可以避免对免责条款的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免责条款中的限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购买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如果该条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该条款无效。2.《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通过咨询、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明确保险合同的内容。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与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相适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购买重疾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障,但是在购买时需要注意合理的免责条款范围,以避免对理赔产生影响。购买者可以通过咨询、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并注意免责条款是否合法、合理。如果发现免责条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购买者可以申请撤销该条款。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限制。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保险公司在赔偿肿瘤患者时存在故意违反保险合同的情况,肿瘤患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尊重保险合同,履行保险义务。2.《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对保险标的或者利益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和免责情形明确写入保险合同,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故意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违反保险合同而规避理赔责任。保险人应当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或者利益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故意违反保险合同,导致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