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赔偿标准一般由保险合同约定,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拒赔理由需具体分析。但若保险合同未约定,则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适用。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拒赔理由,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在保险生效时已存在、是否已被告知、是否与所患重疾相关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种类和条件等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标的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就调查结果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事项,不得以这些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搞虚假交易。综上,既往病史是否成为重疾险拒赔理由,需具体分析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生效前,保险人有权进行健康告知,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种类和条件等内容。保险人在调查结果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事项后,不得以这些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禁止搞虚假交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重疾险中包含风湿病的保障,但具体需要参考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排除风湿病,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看具体情况,如保险公司是否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风湿病的保障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事故发生后保险金给付的期间、方式和条件等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威胁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总之,如果保险合同中未明确排除风湿病的保障,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付责任,否则应当依法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者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但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且该疾病与身故或约定的重大疾病有关,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致使保险标的损失,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自愿协商,平等自愿地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强制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3.《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4.《保险公司保险条款通用条款和定义》第二十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疾病或者健康问题,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综上所述,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被保险人应当自愿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2种观点: 一、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什么1、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既往病史与本次出险有直接关系的话,保险公司就会直接拒赔,针对健康险、疾病险及人寿险这类与投保者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很有关系的险种,需要提交体检报告。这种情况在保险公司成为体检附加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二、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财产,或在被保险人机动车上的财产;5、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重大疾病风险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为理由拒赔。从法律上来说,既往病史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之一,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发生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不得拖延支付、拒绝支付。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等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因此,既往病史本身不是重疾险拒赔的理由,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约定,双方都应当遵守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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