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以死亡原因为基础进行判断是否进行赔偿,大致情形如下:(1)自源性猝死。对于自源性猝死的,保险人如不能举证说明已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2)外来性猝死,如身体碰撞、跌倒、摔倒等外力性导致或诱发的,在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3)不明原因的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被保险人属自有疾病死亡的,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保险公司未告知保险条款中存在先天性猝死不赔的情况,且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并不知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说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规定:“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充分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保险事项,并就被保险人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有权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造成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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