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委托的。在有完整的授权委托程序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原则上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在本人来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事处、乡镇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委托的。在有完整的授权委托程序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原则上业主委员会会议须由委员本人参加,在本人来不了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会议。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业主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委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 ,该身份不得转让或委托,因此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由委员本人参加,不能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可分为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聘任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如秘书等。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一个职业,因此不享有薪金待遇,但是业主委员会委员为业主共同管理事务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获得补助或者补贴。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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