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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进行协商修改?

来源:欧得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的人时,还可以单独添加一个投保人豁免,这个投保人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这份保单也不用继续缴费,被保险人的保障继续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当今社会中,大部分家庭都会购买保险,保险的类别繁多,每个人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购买有利于自己的相关保险。重疾险也是常见的一种保险类别,并适用保费豁免,那么重疾险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这是在购买保险之前所必须了解的常识。一、重疾险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在重疾险合同中,特指在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重疾情况,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业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您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二、重疾险保费豁免的意义存在即合理,保费豁免可以说是很具人性关怀的险种,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品总是要用钱交换的,当然也没有免费的豁免险,只不过豁免范围较小,常常在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看到“免费附加保费豁免”,但仔细看看条款才发现,豁免的只是“身故、全残”或特别指定的范围才豁免。三、重疾险保费豁免的注意事项豁免保费保障条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费与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前者指当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缴的保费,使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仍然有效。这类条款适合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而后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其应缴保费,通常这条款更适合投保人给自己购买保险。可以说,豁免利益应该买给保费承担人,也就是缴费的那个人,这一点投保前要注意。重疾险中适用于保费豁免,即在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重疾情况,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是人们在购买重疾保险前所必须了解的相关常识。法律客观:《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险人豁免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幸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例如身故、残疾、重疾/中症/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同意以后,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目前,大多数的重疾险产品都会带有被保险人豁免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中症、轻症,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后续须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和被保险人豁免不同的是,投保人豁免一般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大多数的保险产品需要投保人在购买时主动附加投保人豁免,若没有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障,那么当投保人不幸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况时,例如不幸发生身故、残疾、重疾/中症/轻症疾病时,仍然需要交纳后续须交保费。一、投保人豁免的用处有哪些?投保人豁免是指当投保人在缴费期发生轻症或者中症、重疾、身故、全残等情况,投保人失去缴费能力,那么可以不用缴纳剩余的保费。投保人豁免是非常有用的附加责任,特别是当投保人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的时候,被保险人的保费需要他来支付,如果投保人附加了投保人豁免,万一投保人出事,被保人不会因此没有了保障(比较适合夫妻互保或者给小孩购买保险)。二、附加投保人豁免的条件有哪些?并不是说所有人都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能附加投保人豁免必须满足一下两个条件: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才能附加投保人豁免。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选择被保险人豁免就够了。2、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如果需要附加投保人豁免,那么投保人和被报人一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健康告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话,虽然对被保险人享受保单权益没有影响,但是投保人豁免责任是无效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和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其赔偿范围和免责条款也不尽相同。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般比医疗保险更为严格,部分重疾的治疗费用可能不在保险范围内。但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应该明确、合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示。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准确,不得含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2.《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虚假或者没有明确提示的理由拒绝承保或者理赔。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示范文本》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或者被告知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4.《医疗保险条款示范文本》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患有或者知道存在的疾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重疾险和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应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制定,但都应当明确、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条款,避免因条款不明确或者虚假理由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不利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然而这些条款中有些可能存在过于苛刻、过于模糊等问题。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重疾险免责条款应该如何制定,只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对于没有告知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不得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免除一方责任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免除因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约定免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总的来说,重疾险免责条款应当遵循公正、合理、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等原则,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通常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责任方免除或减少其赔偿、补偿、承担责任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提到某些特定的疾病或疾病类型,在这些疾病或疾病类型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免责条款中所涵盖的疾病类型因保险合同而异,需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条款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被保险人。 2.《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一起协商订立,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约定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明确、准确的告知。 4.《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不得减少被保险人的权利,对被保险人的权利产生限制、约束的条款无效。 5.《保险条款格式范本》第四十五条: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条款前加注“免责条款”,在条款中具体列明免责条件,且免责条件应当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内容相关。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所涵盖的疾病类型因合同而异,需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同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当对约定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明确、准确的告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一刀切,对于不同的保险产品应有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有损害保险人利益的规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条:合同各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应当依法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权利。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重大疾病保险免责条款的指导意见》:重大疾病保险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一刀切。综上所述,对于不同的保险产品,其免责条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具体,不能一刀切,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消费者,提高保险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承担的责任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中包括免责条款。然而,针对遗传疾病的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重疾险中都有。具体是否包含免责条款,需要参考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期间、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不承担的责任。对不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约定其范围和程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设置的重要条款之一,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免责的情况,其中包括已知的疾病或症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免责范围,则不予以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合同应当订明保险范围、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解决保险事故的方法等条款。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应当明确约定免除的责任,不得损害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义务。3.《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致使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保险风险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综上所述,重疾险免责条款对已有基础疾病的人有一定的约束。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情况,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会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免责范围,则不予以赔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指在一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免责条款在重疾险中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赔付的具体情况。在购买重疾险时,应该认真阅读免责条款,以免在需要赔付时出现争议。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2.《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3.《保险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了免责条款的要求和限制。总之,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每个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重疾险前,应该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并咨询相关的保险公司以了解具体的规定。

第2种观点: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故意犯罪或拒捕;3、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流产、分娩;7、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保险公司对于保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拒绝赔偿,则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投诉保险公司;来维护被保人自身的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健康保险,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理赔与免责条款紧密相关,如果被保险人患有合同中规定的免责疾病,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非免责疾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规定了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履行赔偿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了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的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理赔是有关联的,但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患有免责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患有非免责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疾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其中包括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因劳动过程中接触有害物质或者在特殊工作环境下所致的疾病。免责条款中通常包括以下职业病:1. 矽肺:矽肺是一种由接触二氧化硅粉尘引起的职业肺病,常见于矿工、建筑工人等。2. 尘肺:尘肺是由于长期吸入某些工作场所产生的粉尘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3. 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等。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职业病是因工作条件造成的具有某种特定病因学因素的疾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要特别关注保险公司对艾滋病的责任免除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责任免除的条款,但并未规定对于艾滋病的责任免除条款。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须注意仔细了解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明确针对艾滋病。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责任范围和免除责任条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感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感染病为由进行歧视和侵犯感染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是否对年龄或职业有限制会直接影响到保险人的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责条款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条款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能模糊不清;2. 条款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保险人的利益;3. 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重疾险免责条款是否对年龄或职业有限制,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保险公司制定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合同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不得以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情形发生变化为由,免除保险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制定重疾险免责条款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既要保障自身利益,也要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需要符合《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不得与保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编制保险条款和有关文件,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不得包含免除经营者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因此,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证合法有效。

第2种观点: 保险免责条款包括:1、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故意犯罪或拒捕;3、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4、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流产、分娩;7、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8、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若保险公司对于保障范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拒绝赔偿,则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投诉保险公司;来维护被保人自身的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免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关系到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来说,免责条款会列举出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比如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自杀、未履行告知义务等情况。在购买重疾险时,投保人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约定,以避免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找到免责条款进行抵触。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责任,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有损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保险经纪人应当在向投保人推荐保险产品时,引导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并告知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3.《保险合同法》第二十条:“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明知的风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无效。”以上法律依据规定,免责条款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经纪人也应当引导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合同及其附加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以便更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赔付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疾病,具体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内容。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条款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免除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不得排除不当。2.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与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相符合,且用明确、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予以表述。3.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的规定,该险种的保障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进行确认。因此,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疾病,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限制。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法》的规定,重疾险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但并没有要求对不同疾病的免责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2.《保险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就保险责任的范围、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形等事项约定条款。结论:重疾险免责条款虽然没有对不同疾病作出具体规定,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以确保被保险人权益不受损害。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理赔时因为不符合免责条款而被拒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其中涉及的免责条款对保险赔付具有重要的影响。然而,法律并没有对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合法、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申报、证明、报批、报备等手续,并不得有故意隐瞒、欺诈或者虚假陈述等行为。3.《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但是,因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该约定无效。综上所述,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合法、合理,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手续,不能有故意隐瞒、欺诈或虚假陈述等行为。同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险种性质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主险: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附加险: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组合险: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2、投保范围一般的大病险被保险人不限性别,只要年龄符合规定都可参加,但是男女缴费的金额有一定差异,男性高于女性。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上出现了专门针对男性、女性、少儿的大病险,这类保险针对特定人群加强了保障,客户可根据情况追加此类保险,但切不可只单买此种保险。毕竟还有许多大病的发生是不分男女老幼的,因此还是要优先购买一些基本的大病保险。3、保险责任最常见的大病大概有十类左右,所以只要大病保险承保了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和手术,那么此保险的大病保障就可以说是比较充分的。现在的大病险所保病种越来越多,很多病是概率极低的疾病,对客户来讲几乎没有意义,想对而言,客户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终末期肺病、老年性的进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氏、帕金森综合症)的保障水平。另外,严格意义上大病保险的大病赔付是其主要责任,但越来越多的大病保险还增加了一些如高残、身故、还本之类的寿险保障,其中还本的保险对被保险人来讲意义更大一些。还本型保险现金价值普遍较高,在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疾病时,客户可通过退保获得治疗基金。4、保险金额大病保额的确定是根据需要来定的,您可根据当前较常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大致给自己估算出一个疾病财务总需求,再减去目前自己或单位可能承担的额度(如储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得出的数字就是应该由商业保险来补充的额度。有些大病保险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如2-3倍)给付的,则您需要10万的保障,只需购买5万的保额就够了。多倍赔付的大病保险其保障功能是很强的。由于医疗费用是不断水涨船高的,再过5年、10年后想增加保额可能还需要体检,而这时身体状况相对会差些,年龄增加对应的保费也会上升。因此建议大病保险要有优先考虑,并尽可能上够。如果是为孩子或年轻人购买大病险,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的问题,保额递增的大病险就是上上之选了。5、保险期限投保大病险,要注意时间段的选择。在人们意识中,大病似乎只属于中老年人,年轻人是健康的。由于现代社会工作节奏日益加快,年轻人应酬频繁、经常熬夜加班,再加上不合理的饮食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大病发生趋于年轻化。因此大病不是意外,大病不分老幼,大病保障应是伴随一生的保障,是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大病保险的责任期限应该是涵盖一生的,建议至少保到70岁。6、保险费保险不比其它商品,其费率是精算专家根据保险责任范围科学制定的,加上保险费率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保险产品目前并不存在价格竞争。保险的价格与保障范围成正比,较便宜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和给付条件必然受限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疾病,具体要看具体的保险合同内容。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条款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不得免除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不得排除不当。2.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与被保险人的特定需要相符合,且用明确、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予以表述。3.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的规定,该险种的保障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疾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赔付之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进行确认。因此,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疾病,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及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与医疗报销有一定关系。如果根据免责条款,确诊的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会给予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也不会得到报销。但如果保险公司认可该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则可以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勾画明确保险责任范围。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赔偿保险金。2.《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不承担责任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是否有效。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约定有争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者仲裁。3.《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不承担下列费用:(三)不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费用。(四)护理费用。(五)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标准的费用。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限制。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然而,在购买前需要了解免责条款,以避免在出现风险时无法获得赔偿。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情形。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无法获得赔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后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条规定:“自愿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麻痹症的治疗期限是否会影响免责条款,需要具体看保险合同的约定。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写明保险对象、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保险合同的解除、退保和保险金的给付等条款。2.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并告知被保险人。3.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具有约束力的,需要具体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规定麻痹症治疗期限属于免责条款的范畴,那么保险公司在此期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购买人提供保障,在被诊断出患有特定疾病时支付给被保险人一定的金额。然而,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和条款并不一致,有些保险公司并不包括麻痹症在内,因此,该保障条款是否应该更加明确是具有争议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3.《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单交付被保险人,或者将保险单寄送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单的,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证明。”在保险合同中,重疾险应该明确列出保障范围和条款,包括麻痹症在内。否则,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合同不合法。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法》规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障条款,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疾病,包括麻痹症。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也称为豁免条款。重疾险是指在被保险人患有某些具体的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生活的疾病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保险。一般来说,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只针对某些特定的疾病,并非适用于所有疾病。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明白,且不得排除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条款应当明确约定免除责任的具体疾病名称和条件,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重大疾病保险规定》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明确约定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疾病名称和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综上所述,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疾病,包括麻痹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明确约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具体疾病名称和条件,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橡皮病是一种罕见的疾病,但在重疾险中常被列为免责条款。该条款是否应该更加详细和透明,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1.免责条款是否合法: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重疾险中的橡皮病免责条款是否合法需要进行全面审查。2.橡皮病的严重性:橡皮病是一种罕见的疾病,但一旦患上会对患者的身体和经济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重疾险中的橡皮病免责条款是否应该更加详细和透明,涉及到对患者的保障程度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3.条款是否透明:重疾险中的橡皮病免责条款是否应该更加详细和透明,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对该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保险公司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充足的信息,让消费者明确条款的范围和限制。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 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产品的条款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使保险消费者明确条款的范围和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充分的信息,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则构成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变更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损害他方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公司拒绝赔付橡皮病相关的医疗费用和保险金,则构成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合同应当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条款进行充分、明确的告知。橡皮病作为一种罕见疾病,其免责条款在投保时是否进行动态更新和告知,需要保险公司注意义务。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附页或者其他保险合同文书中,对保险条款进行充分、明确的告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功能、用途、质量、价格、产地、生产者、经营者等事项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等情况,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险公司在投保时要充分告知橡皮病免责条款,如条款有更新需及时告知投保人。否则一旦发生理赔,保险公司将面临投保人信息不充分的指责,甚至可能引发投诉、诉讼等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投保时更新和告知橡皮病免责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这是保险公司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保障自身的一种方式。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可以针对某些疾病进行特别约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合同应当有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内容。2.《合同法》第十八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自某一日起生效;但是,约定的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自约定的时间起六个月后生效。3.《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免除未约定的保险责任。4.《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合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合同中对于某些疾病可以进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但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不得免除未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限制。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以特定疾病为赔付标准的一种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被确诊患有约定的严重疾病时,将按合同规定赔付一笔固定金额。疾病定义和责任免除条款是重疾险合同中的两大重要条款。疾病定义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障的疾病种类和诊断标准。保险公司应当在重疾险合同中列明保障的疾病种类和诊断标准。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仔细阅读疾病定义条款,了解保险公司所保障的疾病种类和诊断标准。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有权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常见的责任免除条款包括保险期间内自杀、故意伤害他人等情况。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费用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承保风险,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和条件等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因履行合同而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一定限额的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需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而定,法律没有规定免责条款范围。但若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微创”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则免责条款将包括该类疾病。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2.《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拒绝或者无故拖延给付保险金。3.《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实事求是,订立合同条款应当明确、清楚、易于理解。综上所述,购买重疾险时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确认保障范围是否包括“微创”疾病。若不包括,则需要额外购买附加保险。同时,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免责条款的范围,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依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保单中规定了疾病的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患上该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但是,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被拒赔: 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2. 对于有疑问的内容,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3. 在购买保险时,选择保障范围广、免责条款少的保险产品;4. 保持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患病的风险。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2.《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得免除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3.《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合同订立或者变更时有关事项;4.《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保险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该条款必须合法、合理、明确。对于“微创”疾病,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可能会对赔付造成一定影响,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合同中该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合法、合理、明确。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免责条款不得免除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合同中的免除或者限制责任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中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果发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合理,可以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或者寻求法律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各方有约定自主的权利。因此,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可以协商修改。但是,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保险风险和商业原则等因素对条款进行限制和判断,协商修改并不一定会被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修改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平等有益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保险合同经订立后,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总之,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规定可以通过协商修改,但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同时,需要注意保险公司的限制和判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免责条款中的“事故责任”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因被保险人发生的意外事故或犯罪行为导致的重大疾病的赔偿责任。该条款是为了规避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行为下的风险而设立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保险利益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扣减赔偿金额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认真查看免责条款中的“事故责任”条款,注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明确区分,并在条款中明确说明。重疾险免责条款是在具体疾病保险责任基础上的补充条款,其免责范围应当与具体疾病保险责任的范围相对应,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与具体疾病进行匹配。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明确区分,并在条款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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