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需要经过法律审核。该条款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需要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是该条款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条款中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条件、免责的原因和证明责任等内容。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保险费的金额、被保险人的情况、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等因素,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不得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产品或者服务中明确标明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是该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某些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直是一个争议性的问题。经过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可,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只要其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会被认可为有效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也需遵守法律的公序良俗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不合理情形,仍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削弱、限制、免除保险人责任等无效。2.《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侵权人应承担因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上限造成的赔偿责任,除非受损失人能够证明上限与其遭受的损失不相称。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免责条款应当明确、详细,符合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免赔条款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只赔付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是指被保险人被诊断出重大疾病时,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自负部分,保险公司才会开始赔付。这个自负部分就是免赔额,也叫“自负额”。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显著,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约定免赔额,应当合理,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被保险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或者减轻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总之,被保险人在投保重疾险时需仔细了解免赔条款的具体内容,合理选择免赔额,以确保在重大疾病发生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赔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发生事故后找人顶替、逃逸,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保险合同中对免责事由进行了加粗加黑,已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生效的,商业保险公司免责。2、酒驾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是一般违法行为,醉酒驾车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险免责条款中均是约定酒驾即驾驶人酒精含量等于或者超过20mg/100ml,保险公司即可依约免赔。3、驾驶车辆超载,保险公司商业险可部分免赔。违法超限超载被称为公路“第一杀手”,不仅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而且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超载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性行为。保险公司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需尽到提示义务即可免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这些情况通常包括被保险人对于重疾保险事项的不充分揭示或隐瞒、预先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者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的免责情况等。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已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包括风险情况和重要情况。未如实告知或者故意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在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解除合同。但是,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按照约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 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条款。在购买重疾险前需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全面了解条款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在填写投保单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以免影响理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产品,通常情况下会包含一些免责条款,其中包括违法行为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通常规定,如果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犯罪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身体受损,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是,关于“违法行为”如何定义,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重疾险免责条款中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定义,但是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如果保险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该免责条款拒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保险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限制。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通常会明确免责条款,但是否明确视保险合同而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所有疾病都会被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某些特定疾病或行为进行免责处理,如吸烟、酗酒、自杀等。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明显,并经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确认。《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不得排除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人不得设置虚假的免责条款,不得损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仔细核对免责条款,并遵循保险合同的规定,防范风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双方有权自愿协商条款,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的条款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应当列明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责任、保险金给付方式、保险金给付期限等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条款。总结: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进行协商修改,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合法的前提下,合同双方有权自愿进行协商。同时,保险合同的条款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强制性条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以对疾病的免责条款进行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原则。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所包含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不需要等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约定不得变更或者解除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重疾险免责条款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原则,避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进行合同订立,否则被保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同时,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约定不得更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法修改免责条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健康保险,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理赔与免责条款紧密相关,如果被保险人患有合同中规定的免责疾病,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但如果被保险人患有非免责疾病,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规定了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履行赔偿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了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免除或者减轻的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所述,重疾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理赔是有关联的,但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患有免责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患有非免责疾病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同时,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被保险人的义务和权利、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等内容。如未明确约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和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等内容。2.《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未按照本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得以未订立保险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书等载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等内容的文件为凭证。4.《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合同一般约定缺陷责任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如果在购买重疾险时未看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健康保险,其免责条款是购买者需特别关注的重要内容。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置免责条款时需符合以下法律依据:一、《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合同中告知被保险人有关免除保险责任和解除合同的规定。二、《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免责条款,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及范围,免责条款不得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相违背。三、《人身保险精算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费的确定以及风险准备金的计算,应当考虑免责条款的影响。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了解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对重疾险购买时需要注意哪些免责条款细节的法律分析。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免责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的存在与否直接影响到投保人是否能够获得保险金。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前需要仔细阅读并了解免责条款内容,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金。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格式,明确条款,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权根据风险评估和客户需求,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限制权利、增加义务等条款。”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制定格式条款、捆绑交易、强制交易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在购买重疾险时,投保人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如果投保人没有仔细阅读免责条款,可能导致理赔时遇到麻烦。因此,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签订的,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果保险人想要修改合同条款,需要得到投保人的同意。但是,对于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来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进行修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订立的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不得变更保险合同的约定,但是,投保人同意的除外。总之,对于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在保险期间进行修改,需要具体看合同约定以及投保人的意愿。投保人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新规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优化分类、增加病种数量、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三大变化,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新规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疾+3种轻疾”。重度疾病类型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并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此外,新规还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理赔进一步规范。改革之后,重疾险更贵了还是更便宜了呢?这个问题,没有确定答案,因为重疾险的价格并不是单单有重疾定义决定的。但可以确定的是,即使剔除了甲状腺癌,重疾险整体价格的变动不会很大。所谓的大降价,不会出现。法律依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第二条 使用原则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第三条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在赔付时往往会涉及到免责条款的问题。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示和重点提示,以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其权利和义务呢?目前,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范围、保险责任、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及其内容。 3.《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示合理、充分、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对重疾险免责条款的明示和重点提示做出具体规定,但是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消费者提示充分、真实的保险条款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