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在当今社会中,大部分家庭都会购买保险,保险的类别繁多,每个人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购买有利于自己的相关保险。重疾险也是常见的一种保险类别,并适用保费豁免,那么重疾险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这是在购买保险之前所必须了解的常识。一、重疾险保费豁免是什么意思所谓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如身故、残疾、重疾或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在重疾险合同中,特指在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重疾情况,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保单附加了保费豁免功能,就会避免因为失业而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而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费豁免相当于为您的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中一种人性化的功能。二、重疾险保费豁免的意义存在即合理,保费豁免可以说是很具人性关怀的险种,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品总是要用钱交换的,当然也没有免费的豁免险,只不过豁免范围较小,常常在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看到“免费附加保费豁免”,但仔细看看条款才发现,豁免的只是“身故、全残”或特别指定的范围才豁免。三、重疾险保费豁免的注意事项豁免保费保障条款通常分成投保人豁免保费与被保险人豁免保费两种。前者指当投保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缴的保费,使被保险人的保障权益仍然有效。这类条款适合子女为父母购买保险或家长为子女投保等情况。而后者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或疾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豁免其应缴保费,通常这条款更适合投保人给自己购买保险。可以说,豁免利益应该买给保费承担人,也就是缴费的那个人,这一点投保前要注意。重疾险中适用于保费豁免,即在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投保人或被保人发生重疾情况,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这是人们在购买重疾保险前所必须了解的相关常识。法律客观:《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3种观点: 投保人豁免和被保险人豁免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期内,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幸达到某些特定的情况,例如身故、残疾、重疾/中症/轻症疾病等,由保险公司同意以后,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目前,大多数的重疾险产品都会带有被保险人豁免保障,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罹患合同约定的重疾、中症、轻症,自确诊之日起,保险公司将豁免后续须交保费,合同继续有效。和被保险人豁免不同的是,投保人豁免一般是通过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即大多数的保险产品需要投保人在购买时主动附加投保人豁免,若没有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障,那么当投保人不幸发生某些特定的情况时,例如不幸发生身故、残疾、重疾/中症/轻症疾病时,仍然需要交纳后续须交保费。一、投保人豁免的用处有哪些?投保人豁免是指当投保人在缴费期发生轻症或者中症、重疾、身故、全残等情况,投保人失去缴费能力,那么可以不用缴纳剩余的保费。投保人豁免是非常有用的附加责任,特别是当投保人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的时候,被保险人的保费需要他来支付,如果投保人附加了投保人豁免,万一投保人出事,被保人不会因此没有了保障(比较适合夫妻互保或者给小孩购买保险)。二、附加投保人豁免的条件有哪些?并不是说所有人都可以附加投保人豁免的,能附加投保人豁免必须满足一下两个条件: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只有在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才能附加投保人豁免。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选择被保险人豁免就够了。2、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审核如果需要附加投保人豁免,那么投保人和被报人一样需要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健康告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的话,虽然对被保险人享受保单权益没有影响,但是投保人豁免责任是无效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和医疗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其赔偿范围和免责条款也不尽相同。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一般比医疗保险更为严格,部分重疾的治疗费用可能不在保险范围内。但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应该明确、合理,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示。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准确,不得含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2.《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不得以虚假或者没有明确提示的理由拒绝承保或者理赔。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示范文本》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或者被告知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4.《医疗保险条款示范文本》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经患有或者知道存在的疾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综上所述,重疾险和医疗保险的免责条款应根据各自的特点进行制定,但都应当明确、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示相关条款,避免因条款不明确或者虚假理由导致对被保险人的不利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约定,然而这些条款中有些可能存在过于苛刻、过于模糊等问题。而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重疾险免责条款应该如何制定,只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对于没有告知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不得免除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定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免除一方责任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免除因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约定免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的,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总的来说,重疾险免责条款应当遵循公正、合理、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等原则,以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免责条款通常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责任方免除或减少其赔偿、补偿、承担责任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提到某些特定的疾病或疾病类型,在这些疾病或疾病类型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免责条款中所涵盖的疾病类型因保险合同而异,需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条款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被保险人。 2.《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应当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一起协商订立,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对约定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明确、准确的告知。 4.《保险法》第六十条:保险人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不得减少被保险人的权利,对被保险人的权利产生限制、约束的条款无效。 5.《保险条款格式范本》第四十五条: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条款前加注“免责条款”,在条款中具体列明免责条件,且免责条件应当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内容相关。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中所涵盖的疾病类型因合同而异,需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同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也应当对约定的责任免除和责任限制条款所涉及的事项进行明确、准确的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