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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购买重疾险时选择部分排除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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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并不覆盖所有的疾病,而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赔付范围。一般来说,重疾险通常会涵盖15至20种左右的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等。但是对于一些指定的疾病或者特定情况下的疾病,重疾险往往不予赔付。例如,有些疾病需要等待一定的观察期或者排除期后才能得到赔付,或者保险合同在约定某些疾病不在赔付范围之内。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准、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报案、理赔、保险金给付和保险合同的解除、变更、续签等事项的约定。” 2. 《中国关于个人重大疾病保险规定》第五条 “承保15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疾病定义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所定义的疾病名称、症状、诊断标准等内容,通常由保险公司明确规定。在重疾险中,疾病定义的范畴一般比较广泛,并将疾病分为严重和轻微两种类型,严重疾病通常保障金额较高,轻微疾病的保障金额较低。而在疾病附加保险中,由于保障的疾病范围较为单一,疾病定义也比较明确。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标的和保险范围。2.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免赔额及赔偿限额等应当明确具体。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基本保险责任、承保范围、责任免除、赔偿标准及赔偿额度等内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重疾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罹患某些严重疾病而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但是,具体保障的罕见疾病是否包括在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内,需要具体看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2.《保险法》第三十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风险因素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合法、公正、诚信、谨慎的原则。”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规定了保险合同中应当包括的疾病种类和保障金额等具体内容。综上所述,重疾险的保障范围需要具体看保险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风险因素和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应当遵守合法、公正、诚信、谨慎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形式,主要保障投保人在被诊断出重大疾病时获得经济赔偿。具体的少赔疾病列表则由保险公司根据其内部规定进行制定,法律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规定。因此,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前需仔细了解少赔疾病列表。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免除或者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2.《保险法》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种类、诊断标准、赔偿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4.《保险条款通则》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应当注重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内容。总之,投保人在选择重疾险时需注意少赔疾病列表,明确保障范围,以免发生纠纷。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重大疾病种类、诊断标准、赔偿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公平、合理、合法。

第3种观点: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供应心肌血液被突然中断而首次出现心肌梗塞的现象。二、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其他组织。三、瘫痪由于脑或脊髓因病或外伤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四、慢性肾衰竭指因双肾功能有慢性且不可恢复的衰竭所导致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五、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六、严重烧伤体表皮肤20%以上三度烧伤,其计算方法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其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七、爆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八、帕金森氏病只有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在本保障范围内。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人而确实接受了心脏、肺、肝脏、肾或骨髓的移植手术。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十一、主动脉手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病变而必须且已接受人工心脏瓣膜的置换的开心手术。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十四、阿耳茨海默氏病此病是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性退行性改变而出现智能衰退或丧失。十五、严重脑损伤因意外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脑部严重损伤,以致永久性脑神经损害。十六、昏迷人呈无意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应,其生命必须持续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才能得以维持。十七、脑部良性肿瘤确诊为脑内非恶性但有生命威胁的肿瘤,且必须接受手术切除,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神经缺陷。十八、多发性硬化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的病变。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由临床及包括心导管在内的各项检查而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慢性肝病因酒精及药物所导致的肝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二十一、失明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且不可恢复。二十二、听力丧失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二十四、终末期肺病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二十五、脑炎被保人因脑实质的严重感染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二十六、颅脑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第1种观点: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包括哪些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分为社保中的大病医保以及商业性的重大疾病保险两大类一、大病医保可以分为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两大类。它是为保障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成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是对被保险人由于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具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功能,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商业性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的,对于治疗费用比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会比较高,例如90%,就像恶性肿瘤的医疗费用平均在8万~10万元那样,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也可以超过6万,别的疾病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也是。2、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以寿险的附约出现,对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风险进行承保,它的主要特征是有固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参保者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起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一般为30天、60天、90天等,若参保者不幸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若参保者发生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若被保者患重大疾病且超过生存期间还存活,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者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身故保障一直存在,且不会由于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身故保障。3、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可对重大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进行承保,保险总金额为身故保额,可涵盖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额两部分。若被保者发生保单列出的某种重大疾病,保险人可把身故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若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若被保者没患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一般医疗保险包括哪些疾病具体如下:1、感冒、发热、咳嗽等日常常见疾病;2、骨折、扭伤、创伤等意外伤害;3、慢性病、肿瘤等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疾病;4、妇产科疾病、儿童疾病等特定类型的疾病。医保卡怎么办理具体如下: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综上所述,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参保范围需要查看保险合同条款。一般医疗保险金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广大民众的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重疾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被诊断出特定重疾后,重疾险可以继续保障,但需要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被保险人患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的,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被诊断出合同约定的特定重疾,可以继续享受保险保障,但需满足合同约定的条款。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保险合同中对特定重大疾病的定义和约定,应当详细列明,不应当有歧义。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被诊断出重疾,应当仔细查看合同约定的条款,以了解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继续享受保险保障,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申请理赔。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其赔偿标准一般由保险合同约定,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拒赔理由需具体分析。但若保险合同未约定,则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适用。既往病史是否能成为拒赔理由,需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在保险生效时已存在、是否已被告知、是否与所患重疾相关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保险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对被保险人进行健康告知,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种类和条件等内容。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标的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就调查结果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事项,不得以这些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禁止搞虚假交易。综上,既往病史是否成为重疾险拒赔理由,需具体分析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生效前,保险人有权进行健康告知,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种类和条件等内容。保险人在调查结果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除保险责任事项后,不得以这些事项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禁止搞虚假交易。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理赔标准一般由保险合同约定,不同公司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但法律并未规定重疾险必须全部覆盖患者的所有疾病。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标准,应当是明确的、具体的、公正的。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2.《合同法》第一百条 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重疾险是否会全部覆盖患者的所有疾病,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如果保险合同明确规定覆盖范围,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金,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一、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包括哪些1.每家保险公司都有重大疾病类保险,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重大疾病保险)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但在不同的保险公司中,“重大疾病”的含义是不尽相同的。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 社保 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 医疗费用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 (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 (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 医保 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 (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法律客观:《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确定。

第3种观点: 一、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供应心肌血液被突然中断而首次出现心肌梗塞的现象。二、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其他组织。三、瘫痪由于脑或脊髓因病或外伤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四、慢性肾衰竭指因双肾功能有慢性且不可恢复的衰竭所导致的终末期肾功能衰竭。五、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六、严重烧伤体表皮肤20%以上三度烧伤,其计算方法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其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七、爆发性肝炎由病毒性肝炎引起的肝脏亚广泛至广泛性坏死并导致肝功能衰竭。八、帕金森氏病只有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在本保障范围内。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人而确实接受了心脏、肺、肝脏、肾或骨髓的移植手术。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开胸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十一、主动脉手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病变而必须且已接受人工心脏瓣膜的置换的开心手术。十三、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慢性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中性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十四、阿耳茨海默氏病此病是由于大脑慢性进行性的不可逆性退行性改变而出现智能衰退或丧失。十五、严重脑损伤因意外或外伤导致被保险人脑部严重损伤,以致永久性脑神经损害。十六、昏迷人呈无意识状态,对外来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皆无反应,其生命必须持续依赖外部的生命支持系统才能得以维持。十七、脑部良性肿瘤确诊为脑内非恶性但有生命威胁的肿瘤,且必须接受手术切除,否则会造成严重的永久性的神经缺陷。十八、多发性硬化被保险人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的病变。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由临床及包括心导管在内的各项检查而确诊为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二十、慢性肝病因酒精及药物所导致的肝病不在此保障范围内。二十一、失明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且不可恢复。二十二、听力丧失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二十三、丧失语言能力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二十四、终末期肺病被保险人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二十五、脑炎被保人因脑实质的严重感染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损害。二十六、颅脑手术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约定确定,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存在差异。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法律依据:1.《保险法》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应当约定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和保险金数额。2.《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数额,不得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 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括30-50种严重疾病,但具体保险责任范围需根据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确定。总结: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保险合同约定相关,建议在购买前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因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仔细查看产品条款和保险合同。通常情况下,重疾险会覆盖比较常见的严重疾病,如癌症、冠心病、脑中风等,但并不一定覆盖所有的严重疾病。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保险费率,并应当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保险事项。《重大疾病保险规定》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疾病范围内承保。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保险公司针对特定疾病制定的一种保险产品,其保障范围与具体的保险合同有关。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金的支付。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等内容。2.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3.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保险金。4. 《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并在销售前告知投保人。总结:重疾险的保障范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自身的保险责任,确保保险金能够及时支付。

第1种观点: 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包括哪些重大疾病保险可以分为社保中的大病医保以及商业性的重大疾病保险两大类一、大病医保可以分为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两大类。它是为保障农村居民以及城镇居民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成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是对被保险人由于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具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功能,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商业性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1、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的,对于治疗费用比较大的重大疾病给付比例会比较高,例如90%,就像恶性肿瘤的医疗费用平均在8万~10万元那样,脑中风平均治疗费用也可以超过6万,别的疾病如瘫痪、糖尿病、失明、肝病等也是。2、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通常以寿险的附约出现,对重大疾病和死亡高残两类风险进行承保,它的主要特征是有固定的生存期间,生存期间是指自参保者身患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起至保险人确定的某一时刻止的一段时间,一般为30天、60天、90天等,若参保者不幸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若参保者发生大疾病且在生存期内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若被保者患重大疾病且超过生存期间还存活,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者身故时再给付死亡保险金。此种产品的优势在于身故保障一直存在,且不会由于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而减少身故保障。3、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附加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可对重大疾病、身故,或高度残疾进行承保,保险总金额为身故保额,可涵盖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额两部分。若被保者发生保单列出的某种重大疾病,保险人可把身故保额一定比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给付,用于医疗或手术费用的开支,而若身故时由身故受益人领取剩余部分的死亡保险金,若被保者没患重大疾病,则全部保险金作为死亡保障,由受益人领取。

第2种观点: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重要性(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二、重大病症保险分类(一)按保险期限划分1、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2、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二)重大疾病保险按给付形态划分1、额外给付保险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例如同时投保终身寿险或者养老保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自然费率设计比较多见。也就是三十岁这一年只需要三、四百元,缴费至60岁后每年都要超过几千,且不发生理赔时保费不能返还。身故给付现金是按照主险的保额进行理赔的。2、提前给付保险需要同时购买其它主险,多数限定在同时投保终身寿保险(被保险人活着是拿不到钱的那种保险就叫终身寿险),属于消费型险种。身故给付现金同样是按照主险保额进行理赔的。在这里,凡是看见有“提前给付”字样的附加重疾,需要了解它有个极为显著的特征——附加的重疾一旦发生理赔,主险的保额要相应减去理赔数额。例如投保20万终身寿附加提前给付重疾10万,如果发生重疾理赔得到10万,终身寿则要减去已理赔的10万,由20万变为10万。如果终身寿和附加提前给付各投保10万,一旦发生重疾理赔,主险减后为零,保险合同就会终止的哦。(至于为什叫提前给付,据说某公司的条款是只要确诊就会先支付50%的保额理赔)3、给付保险给付主险型重大疾病保险包含死亡和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而且其责任是完全的,并且二者有的保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为零,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未患重大疾病,则给付死亡保险金。此型产品较易定价,只需考虑重大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但对重大疾病的描述要求严格。4、比例给付保险按比例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重大疾病的种类而设计,主要是考虑某一种重大疾病的发生率、死亡率、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在重大疾病保险总金额中的给付比例。当被保险人患有某一种重大疾病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其死亡保障不变,该型保险也可以用于以上诸型产品之中。5、回购式选择型保险回购式选择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我国尚属空白。该型产品是针对提前给付型产品存在的因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而导致死亡保障降低的不足而设计的,其规定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间仍存活,可以按照某些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额的一定比例(如25%)使死亡保障有所增加,如果被保险人再经过一定时期仍存活,可再次买回原保险总额的一定比例,最终使死亡保障达到购买之初的保额。回购式选择带来的逆选择是显而易见的,作为曾经患过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原有的费率购买死亡保险也有失公平。因此对于“回购”的前提或条件的设计至关重要,是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6、主险捆绑附加多以生死两全保险为主险,捆绑附加重大疾病险。所谓两全险就是保障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要给钱,保障期限后没有身故保险公司也要给钱的那种保险。这类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都在80岁期满,附加上重疾后就成为过去最常见的有病赔病,无病返钱的那种保险。在这种保险中,附加险是不标明费率的,已经计入两全主险费率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附加重疾是均衡费率,而且附加的重疾险保障期等于两全险的期限,一般都在八十岁左右。

第1种观点: 一、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1、大病医保主要包括20种疾病,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住院大病医保怎么报销住院大病医保报销步骤:1、大病患者住院后,首先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一、医疗保险的类型1、商业医疗保险可分为报销型医疗保险和赔偿型医疗保险。报销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在医院里所花费的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来报销,一般分门诊医疗保险与住院医疗保险。赔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患者明确被医院诊断为患了某种在合同上列明的疾病,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来给付给患者治疗及护理。一般分单项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上述两类医疗险有相同点但又有不同点,相同点是患病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不同点主要是:普通医疗险属全类型即各类疾病都能获得保险给付。专项医疗保险属专项类即某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疾病或手术才能获得保险给付。保险公司推出的医疗保险常常会综合上述两大类保险的一部分来组合成。2、津贴给付型简而言之,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被保险人按次、按日或按项目支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理赔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关,无须提供。医疗保险投保建议购买医疗保险首先要考虑的是报销医疗费用的问题,其次才能考虑到因为住院所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只有将基础的保障夯实,在此基础上作补充才能锦上添花。有充足社会保险保障的人士,选择医疗保险可以优先选择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保险原理在保险学中,有一个关于健康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获得的补偿不能高于其实际损失。津贴给付型医疗保险则不适用,其保险金的给付与实际损失无关。其设计原理实际是考虑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因病假导致的工资损失,因此合同约定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费用,它不考虑实际住院发生的费用,和实际经济损失无关,属于定值保险的一种。3、费用型费用型医疗保险则是根据客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目的是补偿客户的医疗费,理赔时需要客户出具门诊或住院,理赔范围与社保基本一致。此外,社会医疗保险还有严格的。新药、进口药、贵药都不在社会医保报销范围之内。对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社会医保是不报销的。除此之外,在疾病期间经常发生的费用,比如营养费、护工费、误工费等更不在报销范围之内。所以,有医保的人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可考虑购买费用型和津贴型互补,选择费用型住院医疗保险也是有益的补充。二、查出有病还能入社保吗查出有病还能入社保的,只是重大疾病的,会有半年左右观察期,在半年观察期内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社保的医疗保险并不涉及当事人身体状况,只是商业保险会拒绝带病参保。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障,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以利润为目的;无论有没有得大病,基本上就可以交社保。三、重疾险投保事项1、诚信为先客户在投保时,对健康状况、年龄等,凡是影响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不能隐瞒或虚报,要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弄清条款购买保险时,一些消费者不细看保险细则.这就有可能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不清楚,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很多保险理赔纠纷就是由于投保人当初没有弄清保险条款所致。同时,看清条款,也利于客户有合理的预期,毕竟保险公司不是包管公司。3、保管票据凡是与投保有关的单据,如投保单、保险单以及与病情有关的票证如各种证明、病历、等,都应妥善保管。因遗失此类票据而发生保险纠纷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4、合理搭配单一品种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保障范围毕竟有限,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险种组合,具体组合方案可请有关保险专业人士设计。

第3种观点: 一、大病医保包括哪些病1、大病医保主要包括20种疾病,分别为: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住院大病医保怎么报销1、大病患者住院后,首先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否能够理赔,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解释。通常情况下,已经患有某种疾病的人购买重疾险会面临较高的保费和较严格的筛选标准。如果被保险人隐瞒疾病或虚报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服务的质量及其可能引起的损害负责,并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或虚报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欺诈行为,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购买的重疾险不包括某种疾病,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购买其他保险。如果这种疾病是高发病,或者治疗费用较高,则建议购买其他保险以弥补不足。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履行合同义务。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3.《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除或者保险责任的条款。4.《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被保险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等事项,并告知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风险和重要情况。5.《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6.《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金获得权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数额支付保险金。

第3种观点: 需要。医保和重疾险并不冲突,可以相互补充。医保的优势:只要买够年限,可以在缴费期间和退休之后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医保报销中,首先要减去门槛费用,各医保定点医院的门槛费根据医院级别不同各有差别,赔付比例随缴费年限有些变化,从65%-80%不等。但是医疗的报销有用药范围和比例,如果遇到很严重的重大疾病,只有医保是不够的。所以,如果有补充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以覆盖重疾的治疗费、后期的康复费、疗养费及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且医保是报销型的保险,只报销医疗费,但是发生重大疾病,除了医疗费外,出院后的康复费、疗养费、生活费及生病期间的收入损失,这些都是医保无法报销的,所以,有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可以解决生病期间的其他经济开销,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1.医保属于基本保障,具有一定的国家福利性质,其中,城镇职工医保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的,城乡居民医保和灵活就业医保则是个人自愿选择投保的;重疾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产品,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保费预算选择投保;2.重疾险的保费有高有低,在参保了医保后,如果经济情况紧张,那么可以考虑投保消费型重疾险、定期重疾险或其他保费较低的重疾险类型。如果经济情况较为宽裕,那么可以考虑投保储蓄型重疾险、返还型重疾险、终身重疾险或其他保费较高、但保障内容也更为丰富的重疾险类型;3.医保属于报销型,主要可对被保险人因为疾病或意外而产生的医保内医疗费用进行报销;重疾险则属于定额给付型保险,主要可在被保险人罹患保险合同约定重疾且满足理赔条件后赔付一笔保险金,两者可以互为补充;4.医保的钱只能用于报销医疗费用;而重疾险的保险金则未用途,可以用于治病,也可以用于弥补家庭经济损失。因此,若有医保了还买了重疾险,被保险人其实可以获得更为全面的保障;5.有的重疾险还有身故或残疾保障,而医保则没有相关保障,因此重疾险其实可以补充医保不予保障的部分内容;6.医保一般还有报销比例、起付线、限额以及他;但是重疾险就没有这些,只要满足理赔条件,就可以直接给付一笔保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否能够理赔,取决于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和保险公司的解释。通常情况下,已经患有某种疾病的人购买重疾险会面临较高的保费和较严格的筛选标准。如果被保险人隐瞒疾病或虚报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服务的质量及其可能引起的损害负责,并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疾病或虚报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同时,如果保险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欺诈行为,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禁止购买多份重疾险的规定。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慎重考虑。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可能获得的全部保险金总额超过其实际损失的,保险合同无效。”2.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保险合同义务。”3. 《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订立一种以上的合同,但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总之,购买多份重疾险需要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慎重考虑,保证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额度,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程度等情况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已经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下购买重疾险,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保险人,可能会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程度等情况应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金给付数额发生变化的,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经投保人同意,不得修改合同条款,也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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