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重要保障。然而,一些保险公司会将一些具有保险欺诈性的内容写入免责条款中,从而获得不当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2.《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编造理由等手段,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总之,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明确保险责任和免责责任。如果发现重疾险的免责条款存在欺诈行为,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是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疾病,而瘤病免责条款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瘤病的保险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对于瘤病免责的具体规定,如何进行理赔等信息。如果有疑问或不明确的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或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知道自己有患瘤病的风险,但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对于该疾病的理赔责任。因此,在购买重疾险时,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健康状况,以获得更全面和准确的保障。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应当写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等内容。《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导致不能确定保险责任的,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不一定能涵盖所有疾病。根据保险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应当合理、合法、明确。保险公司不能使用过于笼统或含糊不清的语言来规定免责条款,否则可能被认为违法。因此,免责条款必须具体明确相关疾病或情况,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列明,不得使用不合理、不合法、不明确的条款。”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应当以精确、明确的措辞规定。”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明确,且不能含糊不清,否则应当予以解释为无效。”总结: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可以涵盖所有疾病,需具体看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使用过于笼统或含糊不清的语言来规定免责条款,否则可能被认为违法。
第2种观点: 重疾险附加投保人豁免,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身患轻症、重疾、身故时,可以不用缴纳后续保费,仍可享受保险保障,这无疑是锦上添花的,在儿童保险产品中显得尤为重要。不过,重疾险附加投保人豁免属于个性化的需求,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加与不加。如果投保人本身已有重疾保障,是可以不加的。一、豁免应该买给谁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豁免责任中,豁免对象都是针对投保人也就是缴费人的。投保少儿险,不用说豁免当然是买给大人。而在成人投保中,你可以自己同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问题。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妻子愿意为丈夫投保(实际拿的还是丈夫的钱),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这时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作为投保人的妻子则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费还必须照常支付,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基于这个原因,我们通常推荐实际承担保费的人作为投保人,更加符合豁免保障的目的。二、退保手续费包含什么保监会许可下实行从精算学的角度,保险公司至少有8个因素需要从解约的投保人那里收取退保费以弥补由于客户退保所可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损失。1、手续费用无论签约过程,还是退保金的支付过程,保险公司都会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有一定的额外费用支出,因此要向违约的投保人收取手续费。2、佣金成本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购买保单的第一年或最初几年向代理人支付全部或绝大部分的佣金,一旦投保人中途退保,已经支付出去的佣金将无法收回,而保险公司在佣金上的损失是要由违约的投保人承担的。3、保障扣除保险合同生效到退保前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要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也就是说在退保前保险公司已经提供了一段时间的风险保障,因此需要投保人的保费对价。这些保费需要在退保时从退保金中扣除。4、投资折价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要进行与负债相匹配的投资管理,要投资出去。而任何投资都有一个预先根据险种和保费收入预设的投资期,投资期的长短对应着期望收益的大小。保险公司提前把这笔钱从资本市场或货币市场拿回支付给客户所造成的投资市场上的折价也需要退保的客户来承担。5、利率调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除了一部分按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投资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存在银行。如果投保人退保就相当于储户提前提取在银行里的定期存款,银行只能按活期利率计息。同样,保险公司也就不能按照原来的预定利率向退保的客户支付退保金了。6、总体风险一般而言,低风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容易退保,当低风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退出时,剩下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总体风险水平会升高,意味着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着收不抵支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要向毁约的投保人收取一些费用,以使收支相抵。7、已付金额有些保单在退保时,保险公司曾经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其他条件的达成支付过保险金,在一些险种中已付金额也影响退保费的多寡。8、其他因素有时保险公司为了遏制退保,还要通过收取退保费向违约的投保人收取一定的罚金。此外,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支付的红利、提供的风险管理和理财服务、低息保单抵押贷款等等也是保险公司收取退保费的因素。三、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能退多少保险终止可以退多少钱是由保单的性质以及其相关的条例所决定的。如果投保人投的消费型保险那么保单合约期满之后保险公司一般是不返回费用的,如果购买的养老类保险那么保险终止在投保人达到保单约定条件即可返还,同时如果购买的重疾险。保险公司因为履行了其赔偿的义务而导致保单终止一般也是无法返还的了。同时如果投保人因连续2年为缴纳保费而终止合同,那么保险公司终止合同后按照保单现金价值返还给投保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购买重疾险时,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了解保险公司将对哪些疾病进行赔付,避免因未能满足免责条款而无法获得赔偿。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健康保险条款范本》第十五条 以下情形均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或复效时已经患有或者已经出现的,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发生的已知的、明确的、或者被保险人应当知道的疾病、症状、体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或复效时已经患有或者已经出现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生的疾病,但是在本合同生效前,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酗酒、吸毒等行为导致的疾病;(四)被保险人自杀或者自伤导致的疾病;(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曾经因为某种疾病或者症状接受过治疗,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在同一部位再次出现的疾病。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或复效时已经患有或者已经出现的,或者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首次发生的已知的、明确的、或者被保险人应当知道的疾病、症状、体征;(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或复效时已经患有或者已经出现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生的疾病,但是在本合同生效前,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的除外;(三)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特定职业、军事行动、战争等活动导致的疾病;(四)被保险人自杀或者自伤导致的疾病;(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曾经因为某种疾病或者症状接受过治疗,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在同一部位再次出现的疾病。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法》的规定,重疾险免责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但并没有要求对不同疾病的免责条款作出具体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情形。2.《保险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就保险责任的范围、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情形、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形等事项约定条款。结论:重疾险免责条款虽然没有对不同疾病作出具体规定,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条款中明确具体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以确保被保险人权益不受损害。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理赔时因为不符合免责条款而被拒赔。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属于非确定概念,某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通过释义的方式列举在保险条款中,旨在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如何认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险条款,如按比例赔付、免赔率等亦属于免责条款范畴。因此,判断保险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标准是该条款是否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责任,而非该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文本的“责任免除”内容。二、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1、何谓“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确的医学概念,相对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疗困难、花费巨大、后果严重的疾病均属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2、重大疾病释义条款的性质。保险人依据相关规范拟定的保险合同中对重大疾病采取列举方式对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进行限定,符合保险行业的惯例。但是,保险人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列举式限定,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对其所列举的重大疾病种类以外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限定重大疾病含义的行为,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义发生了冲突。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文本中的“释义”部分对重大疾病进行列举的条款,亦属于责任免除条款范畴,对此,保险人负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义务。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释原则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目的在于其期待发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或减轻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治疗所产生的损失。但是,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险人通过列举式“释义”的方式对重大疾病内涵进行了限定,投保人对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非明确知晓。换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险的真实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以获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无误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内容已经为保险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释义所限制。如果在保险人对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围作出明确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人所列举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后果已经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险人处投保重大疾病险,当然可以解释为投保人仅对保险人列举的重大疾病发生时承担保险责任存在合理期待。据此,苛以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其实质是要体现投保人在投保之际对其所能获得保险责任的合理期待。四、保险人是否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释义已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实践中,保险人多以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人证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中均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置于“责任免除”之列,亦未将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区别于一般保险条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险人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时,仅依据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对重大疾病释义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确说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某些疾病的赔偿责任,这些疾病通常与被保险人的职业、生活习惯、既往病史等有关。但是,“免责”条款并不是对所有疾病都适用的,被保险人应该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了解具体的免责范围。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条款应当明确、合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价,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率。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三条:“免责”条款应当在适用范围、免责事项、免责原因、免责时间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根据以上法律依据,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当注重“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避免因为未知免责范围而导致赔付被拒绝的情况发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人身保险,其拒赔免责条款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一些重疾险的拒赔免责条款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对其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进行法律分析。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偿义务。根据以上法律依据,重疾险拒赔免责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重疾险的拒赔免责条款存在违反公平合理原则或者不合法的情况,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体而言,重疾险拒赔免责条款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结合具体条款、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
第2种观点: 由于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集医学与保险于一体,技术性强,又比较复杂,因此在理赔时,其拒赔比例要比一般寿险产品高很多。国际拒赔比例在30%以上,亚洲地区的拒赔比例通常介于10%-20%,我国也不例外,以下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主要原因。1、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投保人往往出现过失不告知的情况。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重大疾病确诊日期恰好处于观察期内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观察期的设定是防范逆选择风险的一种手段,各个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设定观察期,一般是90天或者180天,长的甚至是1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由于未交费而中止,复效之后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期间重大疾病确诊也是不赔付的。3、所确诊的疾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不同保险公司甚至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给付项目和给付标准都是不同的,比如有的产品包含轻症责任,有的产品并不包含;有的疾病在某个产品种是可以给付的,但在其他产品中可能不属于保险责任。如华-夏的常*树2015和健康人生(有的地方称为常*树2016),虽然有些疾病的名称相同或类似,但是定义却并不相同,这样赔付标准就不一样了,很明显常*树2015的赔付标准更宽松,也更容易得到理赔:另外,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中,前25种都是相同的,从各家保险公司每年的理赔数据来看,前25种重大疾病已经占到所有理赔的98%-100%了。虽然在有的产品中规定了六十多种、七十多种重大疾病,但并非涵盖了所有严重的疾病。4、不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给付标准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定要了解一下产品的保障范围,都包含哪些重大疾病,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赔付。保险公司理赔是严格按照保险条款中的定义进行赔付的,例如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如下: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所以只有实施了条款中规定的手术才可以进行理赔,其他的治疗方式都不能得到赔付。以上列举的四种拒赔原因包含了大部分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但是并不是全部。还有一些其他拒赔原因,比如属于除外责任、过了理赔时效、未提交必要材料等。其实很多拒赔的风险,在投保前就可以规避掉,找一个专业负责的经纪人,认真了解产品保障责任及条款,投保时如实告知,这样才能使购买的保险更“保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或隐瞒了重要信息,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时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治疗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等,都可能触发免责条款。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未告知的事实,不得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保险法》第四十八条:除非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 《保险法》第五十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发生保险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约定的时限和方式申报赔偿。建议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在保险期间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申报赔偿手续,以避免被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约定当事人责任和权利的重要内容。如果重疾险中包含强直性脊柱炎的免责条款,意味着在确诊为该疾病后,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在其他情况下将不承担理赔责任。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有权解除合同;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不退还保费。2.《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标的或者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不得迟延核定、理赔。3.《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不得拒绝理赔。总结:重疾险中包含强直性脊柱炎免责条款并不影响其他情况下的理赔责任。被保险人需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在被保险人患上规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在购买重疾险中,被保险人需仔细了解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对于强直症,被保险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赔付:1.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强直症为赔付范围之一;2.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强直症,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3. 被保险人因强直症需要接受医院住院治疗或手术,需要提供住院、手术等医疗证明;4.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强直症所触及的病情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获得赔付。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四条 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2. 《保险法》第十五条 规定了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3. 《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履行赔偿义务;4.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二十四条 规定了在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时,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及达到一定程度的病情才能获得赔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若重疾险不包含强直性脊柱炎免责条款,则理赔可能受到限制。依据《保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同时,第七十八条规定,保险人不得规定无法履行的免除保险责任、责任豁免或者最低保险金额。因此,如果已购买的重疾险合同中未包含强直性脊柱炎免责条款,则保险人应当承担理赔责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七十六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第七十八条 保险人不得规定无法履行的免除保险责任、责任豁免或者最低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