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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及各自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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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一种针对严重疾病的保险,但疾病定义和赔付标准在不同的合同中有所区别。一些合同中,定义较为宽泛,赔付标准较为灵活,但有些合同定义要求严格,赔付标准较为固定。因此,疾病定义和赔付标准对重疾险理赔有着重要影响。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明确、具体。2. 《重大疾病保险定型条款》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确诊、严重、需要长期治疗或影响生活自理能力。3. 《重大疾病保险定型条款》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标准。总之,重疾险合同中的疾病定义和赔付标准对理赔影响巨大。消费者在购买重疾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疾病定义和赔付标准,选择合适的保险合同以获得更好的保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由于其产品属性,理赔方面往往会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对理赔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解决方式,那么需要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理赔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如果约定了仲裁解决方式,这可能会减少诉讼时间,但需要承担仲裁费用。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调解解决方式,可以通过调解机构协商解决,节省时间和成本。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选择下列一种方式:(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仲裁;(三)商定调解。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约定支付仲裁费用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被确诊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些严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险种。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准、保险费、保险责任及范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的通知、理赔期间、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2.《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对于核定属实的应当给付保险金。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确诊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综上所述,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些严重疾病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险种。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范围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1种观点: 1、赔付方式不同如果是重疾险: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重疾险,他只要不幸罹患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一种重大疾病,拿到了指定医疗机构的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给保险公司就可以理赔,保险金的金额就是投保的保额,这笔钱可以自行安排,无需垫付、无需报销。但医保则是只要是我们住院的花费,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不过是需要我们先自己垫钱。2、保障条款不同重疾险保障的内容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症,所以所患的疾病合同没有保障的话,是完全没有赔付的。一般来说,现在的商业重疾险都覆盖了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常见重疾,但是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注意高发病症的保障范围是否已经全面了。而医疗保险则只要是医疗定点的的医院住院,病症种类基本没有影响,医保都是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报销的。3、保障期限不同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长期性的还有很多的终身型保险。保费的缴纳也可以分期进行,同时还有保费豁免的功能。而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的,时限都比较短,过期就没有保障了并且医疗险的续保一直是它无法掩盖的劣势。也就是说只要过期了,跟保险公司重新投保还得看它卖不卖,如果停售了,就无法购买了。并且,医保的保费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随着我们的年龄在增长,保费缴纳也会更多。通过上两大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重疾险确诊即时赔付,金额高,保险金使用灵活,但是保障的种类有限;医疗险报销赔付,有免赔额的设定,报销的金额上限也高,需要自行垫付诊疗费用。医保跟医疗险类似,但是没有报销门槛,但是用药限制、治疗费用限制等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和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和理赔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重疾险主要针对罹患严重疾病的情况,而医疗保险则更多涉及日常医疗治疗。赔偿标准上,重疾险给付的金额通常较高,而医疗保险则会涉及到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参数。理赔方式上,重疾险在确诊后即可赔付,而医疗保险则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风险的保险合并销售、混合计算。3.《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及时核定损失、理赔,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5.《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为其提供与所售保险产品有关的资料和说明。6.《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被保险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7.《医疗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费用限额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结合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全面、公正、合理地确定赔偿金额。如被保险人同时患有多种疾病,保险公司需分别考虑每种疾病对赔付的影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确定赔偿金额,按时支付保险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租金,承担相应的维修、修缮等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注意使用和保管承租物,不得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第九条 参保人一次就医期间,确诊的疾病属于不同的病种,应当分别支付医疗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具体理赔标准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定,但法律并无具体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规定涵盖的疾病种类:癌症、心脏病、脑卒中、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多个肢体残疾等。3.不同保险公司的重疾险合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理赔标准需根据合同约定而定。总结:重疾险理赔标准的具体内容需要查看保险合同条款,且不同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差异。但是,保险公司在制定合同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赔偿。然而,并非所有情况都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具体来说,保险公司不理赔的范畴如下:1.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情况;2.患病前未经体检或隐瞒病史的情况;3.患有保单中明确排除的疾病的情况;4.死亡或残疾是因为酗酒、吸毒或犯罪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情况;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6.保单到期后发生的疾病或意外事故的情况。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八十三条: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或者虚构重要事项,以至于保险人无法确定合同是否订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状况,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有权解除合同;4.《保险法》第五十八条:保险人隐瞒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5.《保险法》第八十九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6.《保险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造成保险人不能确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按时支付保险费,避免因过失而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相互保的赔付方式是否合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如果重疾险相互保的合同中规定的赔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该赔付方式是合法的。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相互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根据相互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综上所述,如果重疾险相互保的赔付方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该赔付方式是合法的。但是,如果赔付方式存在违法或不合理的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2种观点: 1、确诊即赔:“确诊即赔”是重疾保险最常见的一种赔付方式,也就是被保险人一旦被确诊为保险合同上约定的其中一种或多种重疾时,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像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严重Ⅲ度烧伤等等,都属于确诊即赔的赔付方式。2、实施约定手术后赔付:“实施约定手术后赔付”就是被保险人在获病后开始治疗,实施了保险合同里约定的相关的手术后,就可以要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像心脏瓣膜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主动脉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还有良性脑肿瘤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等,就属于重疾保险里约定的手术。3、病情达到约定状态后赔付:“病情达到约定状态后赔付”是指被保险人患有合同上指定的重疾,并且已经到达了约定的某种状态后,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如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损伤、瘫痪、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严重阿尔兹海默症等等。4、病情已到终末阶段时赔付:“病情已到终末阶段时赔付”则指的是当被保险人患有的合同约定的重疾已经到了终末期时,就可以让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一般指的都是终末期的肾病、肺病。一、重大疾病险包括哪些疾病必保疾病是保监会严格要求重大疾病保险必须保障的6种疾病,因为这类疾病的发生率最高;另外19种疾病可选,不作硬性要求,但是市面上重疾险产品都会包含。市面上有许多80种、100种、110种重症保障的重疾险,其组成就是25种保监会规定的高发疾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疾病(具体可参见保险合同)。二、重疾险保障期限重疾险可以分为定期跟终身,不管定期还是终身重疾险,它们都是保障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就会把保险金赔付给被保人,如果没有选择身故保障的,合同到期了这份保单也就作废。保障期限主要根据自身的预算决定。如果预算足够,选择保终身肯定是更好的,因为70岁定期重疾保障结束了之后,自己也变成“老人”,再想买保险选择非常少,而且容易出现保费倒挂的情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相互保的理赔难度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理赔条件和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果保险合同中的理赔条件过于苛刻或不够明确,可能会导致理赔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期限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被保险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延长支付期限的期限。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合同中理赔条件明确,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顺畅,则理赔并不存在难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对于关节炎的保障可以说是全面的。但是,保险公司可能会以以下几种情况为由拒绝理赔:一、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患有关节炎或相关病史;二、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内发生关节炎,且该等待期在购买保险时已明确规定;三、被保险人的关节炎并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关节炎定义的约定;四、被保险人的关节炎是由于酗酒、药物滥用等导致的,而非自然发生。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致使保险人不能确认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不得以未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3.保险合同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4.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依法承保的重大疾病保险,应当明确约定等待期。等待期不得超过一年;5.保险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真实资料,保险人不得无故拖延接受保险费和赔偿款的支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属于保险合同,理赔流程需要遵循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理赔申请并支付赔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保险合同履行情况,并支付保险金。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接到理赔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理赔审核工作。3.《保险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下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4.《保险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给付赔偿金的义务。总结:关节炎患者在申请理赔时应当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理赔申请并支付赔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的赔付范围因保险公司而异,一般涵盖多种严重疾病,但并没有明确列出风湿性关节炎。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规定,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提供针对该疾病的特殊赔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23条:“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明确,不得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保险法》第25条:“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哪些疾病进行赔付,但并未列出风湿性关节炎。总之,如果想要在重疾险中获得对风湿性关节炎的特殊赔付,需要在购买保险时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中的赔付范围,或与保险公司协商特别条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保险公司通常会根据重疾险合同中具体的约定来确定赔付金额。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不同疾病对应的赔付金额,那么赔付金额就会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赔付金额就可能会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保险法》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3.重疾险合同: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合同中的条款、保险责任、赔付金额等内容各不相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否会因为健康状况而对赔付产生限制,需要考虑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一些重疾险合同中可能会设置“患有特定疾病者不予理赔”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合同时已经患上了特定的疾病,那么在未标明的情况下,该疾病的治疗费用就不会获得赔付。法律依据:保险法、合同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治疗费用不予赔付的,应当在投保前告知被保险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此,购买重疾险时需要仔细查看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是否存在特定疾病不予理赔的情况,并在投保前告知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状况。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对被保险人的权益和利益进行保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保单约定进行标准判断,同时需考虑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理赔标准一般包括疾病种类、病情严重程度、医疗证明等要素。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应当履行保险义务。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确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事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处理。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具体保单为准)该条款包括疾病种类、病情严重程度、诊断证明、相应治疗费用等理赔标准。3.《医疗索赔资料清单》(以具体保单为准)该清单包括医疗证明、费用明细、发票、病历等需要提供的资料。注:以上法律依据仅供参考,具体以保单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1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用失业保险来交医疗保险(适用于能领失业金的人员—查看什么人能领失业金)(1)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金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社平工资60%为基数计征医保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8%)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缴纳部分(2%)从其月领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2)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目前每人每月69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二、以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医保,直到找到新单位 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各地比例规定不同,一般在4%—8%之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缴费用全部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个人帐户是0) 以前参保年限如何接续?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接收单位的,应在30日内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到档案寄存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建立医疗保险档案。未及时接续医疗保险被注销的人员,由档案寄存机构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余额记录单》,按《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缴费手续。自己缴费一般是缴费6-9个月后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如果在这个期间生病住院是无法享受的。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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