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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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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保证制度与担保制度的区别(一)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担保形式。保证合同作为保证担保的法律形式,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作为合同的核心内容。保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手段,是以转嫁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所面临的投保人即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一种保险。保证保险合同是以经营信用风险为合同的主要内容。(二)合同的主体不同涉及保证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购房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三)合同的性质不同保证合同作为购房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主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关系。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四)保证的范围不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二、《民法典》下保证担保制度的变化有哪些(一)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为一般保证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作了修改,在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调整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第三人提供保证后的责任,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履行需要关注这一点,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民法典》对共同保证的规则进行了调整。根据《民法典》第699条和第700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民法典》第178条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民法典》否认了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当然的追偿权,而留给当事人自行约定。在共同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共同保证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这一修改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三)混合担保中的追偿权《民法典》第392条规定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没有规定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鉴于《民法典》明确规定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混和担保各担保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四)物的担保优先原则的限制《民法典》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民法典》对于之前法律中不合理不清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与调整,使其更加的符合现代化的生活,既合理又合法,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的巨大进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所以社会成员要积极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与进步。

第2种观点: 一、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什么内容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合同的无效情形如下:1、该条款内容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不真实;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三、合同的有效性构成要件有哪些合同的有效性构成要件如下: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是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合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金合同生效条件是:1、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的保证金,合同保证金指的是签订合同的一种约定。一般主要是用来保证双方能够妥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来说是在您和对方都基本履行完毕合同内容后即确认收货后退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3种观点: 保证金合同生效条件是:1、签订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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