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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如何享受贸易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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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发展中国家享受的优惠待遇是:对产自发展中国家的部分商品按照基本税率的75%征收进口关税,允许继续享受未加入世贸组织前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关税优惠,即在进口关税的平均税率可以高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在四至八年内完成与世贸组织的接轨。法律客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一条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八条发展中国家在进口激增有损于发展计划时,可以临时采取数量限制的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积极开放型政策:主张服务贸易自由化,有扩张的倾向。主要见于:在服务贸易相关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的国家。2.保守开放型政策:希望借国内市场发挥服务生产潜力,逐步扩大,最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主要见于:在服务业相关行业中仅仅具有初步的国际竞争力的国家。3.限制开放型政策:主张出于国家经济利益考虑,在国际谈判中把开放服务贸易作为一种筹码。一般见于:在服务业竞争中不具备优势的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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