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由于其产品属性,理赔方面往往会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对理赔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解决方式,那么需要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理赔时间可能会相对较长。如果约定了仲裁解决方式,这可能会减少诉讼时间,但需要承担仲裁费用。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调解解决方式,可以通过调解机构协商解决,节省时间和成本。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法选择下列一种方式:(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申请仲裁;(三)商定调解。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约定支付仲裁费用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助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被确诊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些严重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险种。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准、保险费、保险责任及范围、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事故的通知、理赔期间、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2.《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3.《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对于核定属实的应当给付保险金。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被确诊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综上所述,重疾险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被确诊出符合合同约定的某些严重疾病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的险种。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范围等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核定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1种观点: 1、赔付方式不同如果是重疾险:如果投保人已经购买了重疾险,他只要不幸罹患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一种重大疾病,拿到了指定医疗机构的确诊报告等相关资料给保险公司就可以理赔,保险金的金额就是投保的保额,这笔钱可以自行安排,无需垫付、无需报销。但医保则是只要是我们住院的花费,都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不过是需要我们先自己垫钱。2、保障条款不同重疾险保障的内容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症,所以所患的疾病合同没有保障的话,是完全没有赔付的。一般来说,现在的商业重疾险都覆盖了数十种,甚至上百种常见重疾,但是在选择的时候还是要注意高发病症的保障范围是否已经全面了。而医疗保险则只要是医疗定点的的医院住院,病症种类基本没有影响,医保都是可以在额度范围内报销的。3、保障期限不同重大疾病保险一般长期性的还有很多的终身型保险。保费的缴纳也可以分期进行,同时还有保费豁免的功能。而医疗保险一般都是一年期的,时限都比较短,过期就没有保障了并且医疗险的续保一直是它无法掩盖的劣势。也就是说只要过期了,跟保险公司重新投保还得看它卖不卖,如果停售了,就无法购买了。并且,医保的保费并不是一层不变的,随着我们的年龄在增长,保费缴纳也会更多。通过上两大部分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重疾险确诊即时赔付,金额高,保险金使用灵活,但是保障的种类有限;医疗险报销赔付,有免赔额的设定,报销的金额上限也高,需要自行垫付诊疗费用。医保跟医疗险类似,但是没有报销门槛,但是用药限制、治疗费用限制等有很大的局限性。【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一、一定要买重疾险吗有的人会说,我有了社保而且单位福利很好,所以没有必要买重大疾病保险了。情况果真如此吗?(1)社保只报销因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社保不对非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医疗责任进行赔付;无论意外身故还是疾病身故,社保都是没有身故赔偿的,身故后只是返还当时个人账户的金额,而这部分的金额是很少的。(2)中国的社保报销或者单位报销首先是一个先支出再补偿的概念,这就意味着即使属于赔付范围,你也必须先开支出去多少,才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报销回来多少,而且我们报销的数额不会大于开支总额。不在公费医疗药品清单目录上的进口药和营养药是不能报销的。(3)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社保有起付线限制,额度内的费用需要自付,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都比较高。(4)社保重在保障,支付的标准是以保障被保险人基本生活为前提。对于追求高品质的人群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对于没有医保的人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保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二、保险类型按保险期限可以分为定期保险和终身保险(一)定期保险以重疾保障为主险,在一定期限内给于保障,一般采用均衡保费。这类重疾险最多保障期限是30年,2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50岁,30岁买就只能保障到60岁,多一天都不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险虽然是主险,但是也属于消费型的,没有理赔则不能返还保费。(二)终身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障。终身保障有两种形式,一是为被保险人提供的重大疾病保障,直到被保险人身故;另一种是当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极限年龄(如100周岁)时,保险人给付与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相等的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一般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都会含有身故保险责任,因风险较大费率相对比较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和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和理赔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重疾险主要针对罹患严重疾病的情况,而医疗保险则更多涉及日常医疗治疗。赔偿标准上,重疾险给付的金额通常较高,而医疗保险则会涉及到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等参数。理赔方式上,重疾险在确诊后即可赔付,而医疗保险则需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材料。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2.《保险法》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不得将不同性质、不同风险的保险合并销售、混合计算。3.《保险法》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发生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及时核定损失、理赔,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5.《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为其提供与所售保险产品有关的资料和说明。6.《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被保险的重大疾病首次确诊后,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7.《医疗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费用限额范围内支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