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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中的先天性不赔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限制?如何处理此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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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先天性疾病是指出生时就已经存在的疾病,在一些重疾险的条款中,对于先天性疾病的赔偿有不赔付的规定。但是,这种条款是否具有不确定性?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2.《合同法》第一百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标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约定无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所述,重疾险中关于先天性不赔的条款并不具有不确定性。这种条款是合法有效的,但在具体实施中,保险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使其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避免对被保险人权益的损害。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循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第2种观点: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合同中的“先天性不赔”是指重疾险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对于保险人患有的先天性疾病所导致的赔偿,有所限制或不予赔付的条款。这也是重疾险合同中的一种典型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的基本义务。”2.《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范本》第五条规定:“本保险不承保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被诊断出或者已经存在的疾病、症状、体征和医学检查异常情况。”综上所述,重疾险合同中的“先天性不赔”是一种保险条款,法律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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