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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条款里面的不赔之类的条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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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不赔条款是一种典型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其目的在于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赔条款通常包括指定疾病不予赔偿、患病前未披露健康情况等内容,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豁免不赔条款。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中的不赔条款应当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4.保险合同中的不赔条款需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表述。5.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综上所述,重疾险的不赔条款是一种约束保险公司赔付责任的条款,但在一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也有可能会豁免该条款。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避免因患病前未披露健康情况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第2种观点: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一、重大疾病保险条款1、险种性质目前可以提供大病保障的险种从性质上分,主要有三类:主险:可单独购买,一般保障期限都较长,价格中等,大病保障充分,是最主要的大病险。附加险:价格便宜,大病保障充分,但保险期限较短,不可单独购买,续保时要面临再次核保。因此客户的最大风险是真正风险来临时,可能无法拥有保险。组合险:由若干个险种捆绑销售,价格较贵,一般都包括大病、意外、寿险等综合保障,大病保障相对不足。2、投保范围一般的大病险被保险人不限性别,只要年龄符合规定都可参加,但是男女缴费的金额有一定差异,男性高于女性。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上出现了专门针对男性、女性、少儿的大病险,这类保险针对特定人群加强了保障,客户可根据情况追加此类保险,但切不可只单买此种保险。毕竟还有许多大病的发生是不分男女老幼的,因此还是要优先购买一些基本的大病保险。3、保险责任最常见的大病大概有十类左右,所以只要大病保险承保了如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重大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和手术,那么此保险的大病保障就可以说是比较充分的。现在的大病险所保病种越来越多,很多病是概率极低的疾病,对客户来讲几乎没有意义,想对而言,客户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终末期肺病、老年性的进行性疾病(如阿尔茨海默氏、帕金森综合症)的保障水平。另外,严格意义上大病保险的大病赔付是其主要责任,但越来越多的大病保险还增加了一些如高残、身故、还本之类的寿险保障,其中还本的保险对被保险人来讲意义更大一些。还本型保险现金价值普遍较高,在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疾病时,客户可通过退保获得治疗基金。4、保险金额大病保额的确定是根据需要来定的,您可根据当前较常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水平,大致给自己估算出一个疾病财务总需求,再减去目前自己或单位可能承担的额度(如储蓄、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得出的数字就是应该由商业保险来补充的额度。有些大病保险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如2-3倍)给付的,则您需要10万的保障,只需购买5万的保额就够了。多倍赔付的大病保险其保障功能是很强的。由于医疗费用是不断水涨船高的,再过5年、10年后想增加保额可能还需要体检,而这时身体状况相对会差些,年龄增加对应的保费也会上升。因此建议大病保险要有优先考虑,并尽可能上够。如果是为孩子或年轻人购买大病险,还要考虑通货膨胀的问题,保额递增的大病险就是上上之选了。5、保险期限投保大病险,要注意时间段的选择。在人们意识中,大病似乎只属于中老年人,年轻人是健康的。由于现代社会工作节奏日益加快,年轻人应酬频繁、经常熬夜加班,再加上不合理的饮食结构等因素的影响,大病发生趋于年轻化。因此大病不是意外,大病不分老幼,大病保障应是伴随一生的保障,是生命中必须计算的成本。大病保险的责任期限应该是涵盖一生的,建议至少保到70岁。6、保险费保险不比其它商品,其费率是精算专家根据保险责任范围科学制定的,加上保险费率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所以保险产品目前并不存在价格竞争。保险的价格与保障范围成正比,较便宜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和给付条件必然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是指保险人按约定向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后给付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少赔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对于某些疾病,保险人只给付部分保险金或不予理赔。对于重疾险的少赔条款,法律并无具体规定,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进行解读。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合同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文本,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等保险条款。《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期限、责任免除和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失项目应当由原告举证,被告举证其免责事由。原告举证不能完全证明的,可以由轮流推定或者被告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结论:重疾险的少赔条款需要根据具体保险合同进行解读,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标准、给付方式、给付期限、责任免除和等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赔偿的损失项目应有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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