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行政处罚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案卷的保存年限是永久保存。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简易程序交通事故档保存期限两年,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GA 40-2004)》 4.5保管期限立卷时划定的案卷的存留年限,保管期限从结案后第二年开始算起。4.5.1永久保管对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吊销驾驶证处罚的,使(领)馆、使(领)馆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及其他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4.5.2定期保管4.5.2.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保管期为2年。4.5.2.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4.5.1和4.5.2.3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5年。4.5.2.3致人伤残、死亡1至2人和涉外交通事故(4.5.1中规定的除外):保管期为20年。4.5.3保管期满对保管期满的,案卷须复查一次,有保存必要的可延长保管期限或转为永久保管。销毁的案卷须经过审批,并保留审批件及案卷索引目录。法律依据:《档案管理限定》 第 第四款 搜罗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档案馆的向上一级档案馆移交”。移交后做永久保存,也就是最少不低于60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因为案件类型不同,处理部门不同,所以处罚的时间也不相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期限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各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也多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许多类别的行政处罚也存在没有期限规定的状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办理时限规定是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第2种观点: 如果是在现场被交警抓到交通违章,并确认签字的,那处理时间为15天。车主需要在违章后的15日内去违章当地的交警队接受处理。如果是电子眼监控拍照的话,则行为人在车辆年检之前要及时处理完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交通违章的查询方式和步骤查询方式交通违章查询有交通支大队终端查询、汽车违章网站查询、电话查询、手机查询等四种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陆各市交通管理局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查询。找到机动车违章查询,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3、拨打各市各区县声讯电话查询。在手机上安装车轮查违章等手机app软件,输入车牌号、发动机号、汽车车型等,即可查询机动车违章信息。4、通过各市各区县发布的特服号码,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查询步骤1、选择车辆违章省份。2、点击进入该车所在城市或去往城市。3、输入相关信息(姓名、车牌号、驾驶证号)即可快速、准确查询违章记录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一、行政处罚案件延长办案期限是多长1、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殊情况下三个月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
第1种观点: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长期进行保存。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会及时整理归档,并且会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档案馆管理,会被长期保存。而且在满一定期限后,会依法向社会开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机关、机关、人民、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因为案件类型不同,处理部门不同,所以处罚的时间也不相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期限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而各类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也多有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另外,许多类别的行政处罚也存在没有期限规定的状况。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其中,行政处罚档案保存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规定,行政处罚案卷的保存年限是永久保存。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案卷保存年限是永久保存。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保管,一般的为30年。可以按照 “一般程序”为“重要的,“简易程序”为“一般的”来确定保管期限。法律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30年。对行政执法的案卷材料要保存多长时间,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而依据档案法的规定,档案材料一般是保存3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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