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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行为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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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什么是刑法刑法的特殊防卫规范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缓刑什么意思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280条是什么内容《刑法》第280条的内容如下: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亲告罪什么概念亲告罪的概念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刑法强制措施包括什么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一)拘传,是指机关、人民、人民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取保候审,是指人民、人民或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四)拘留,是指人民、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五)逮捕,是指司法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尽管这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动机;(4)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侵害人;(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法律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具有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4)针对侵害人防卫;(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拓展延伸特殊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适用条件和是什么?特殊正当防卫在刑法中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合法的自卫目的,对非法侵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其适用条件包括:1.存在非法侵害行为;2.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3.必要性和合理性。然而,特殊正当防卫也有一定的,如:1.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2.不得主动挑衅或加重危害;3.不适用于特定情况,如执法行为。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旨在平衡个人自卫权和社会秩序的关系,确保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滥用和过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结语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合法行为。我国刑法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法侵害实际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和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行为针对侵害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合法的自卫目的,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特殊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包括:存在非法侵害行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卫行为;必要性和合理性。然而,特殊正当防卫也有一定,如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得主动挑衅或加重危害,不适用于特定情况,如执法行为。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旨在平衡个人自卫权和社会秩序的关系,确保正当防卫权的行使不滥用和过度,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广的不屋干防刀讨业不仅刑惠去任

第1种观点: 正当防卫是指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保护权益还是有一定困难。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有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现实发生时间条件——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须主观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限度条件——正当防卫造成的后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是针对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对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提及有关防卫效果的问题,对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但没有达到防卫效果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也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且如何确定判断标准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电视剧《底线》开头以16年“于欢案”为原型,讲述了高利贷违法催收团伙围追堵截雷星宇母子,用各种方法逼迫还钱的故事,团伙头目当着雷星宇的面,在母亲面前裸露下体,雷星宇在极度愤怒和恐慌之下,拿刀刺杀了头目,一审法官面对这起案件时,在法理和情理的压力下,并没有将刺死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判决无期徒刑,而二审法官进行重新审理,进行了改判,认定为“正当防卫”,判决有期徒刑5年。 一审中之所以难以做出判决的原因就在于,雷星宇是在辱母行为结束后才实施了刺死,认为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满足,即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那何为“正在进行”? 比如,当一个人手持凶器朝你冲来,算不算“正在进行”?当他刀剑出鞘寒光闪烁,是不是“正在进行”?当他的刀剑突然停了下来,离你的喉咙只有0.01公分,还算不算“正在进行”? 接下来,通过一个有趣的案例,让大家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中的“正在进行”有更深的认识。 粪坑案:上个世纪80年代,妇女干部王某冬天的时候骑自行车回家,在半山腰遇到歹徒,歹徒想要强暴她,王某发现自己打不过,此处叫喊也没人听得见。于是假装同意,对歹徒说:“大哥,这个地方不够平坦,我们选一处平坦的地方行吗?” 这歹徒一听,挺开心。随后王某将歹徒带到一处平坦的地方,然后王某对歹徒说:“大哥,脱衣服”。歹徒一听更开心了,于是赶忙脱衣服,他在脱衣服的时候眼睛被衣服捂住。王某赶紧顺势一推,将歹徒推进了粪坑。 歹徒拼命往外爬,王某跺了他手一脚,他掉了进去;第二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又掉进去了;第三次往外爬又被跺一脚,彻底掉进去了,就这样吃屎吃到撑死,最终死在了粪坑中。 大家认为王某的踩的行为构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站在上帝视角,事后诸葛亮,有的人认为,这个歹徒只是表露强暴的意思,还没有实施强暴行为,而且这个歹徒已经掉进粪坑,已经没有施暴能力,不应该致其死亡,不属于正在进行,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王某自身处在危险之中,随时都会遭受到歹徒的不发侵害,真等到歹徒实施了强暴行为,恐怕已经为时已晚,王某当然可以认为其已经遭受了侵害,进行反击。 对于“正在进行”可以从开始、过程、结束三方面理解: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过程:侵害虽然中止、暂停,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结束: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不能僵化或者机械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遭遇

第1种观点: 一、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达到什么程度1、面对不法侵害,只要不超过必要限度,就可实施正当防卫。如果受害人选择其他方式可以避免侵害,没有造成后果也不违法。看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即前提、时间、目的、对象、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在于防卫一方,证明的关键是有理有据、简明扼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什么时候结束1、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2、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3、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4、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5、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正当的防卫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一)不法侵害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分析不法侵害属于违法法律的行为,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不法侵害含有犯罪行为,而不包括违法行为。其实,不法侵害既有犯罪行为,也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同犯罪行为一样,都侵害了公民原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禁止公民进行正当防卫说不通。现实生活里公民也不能轻易分辨不法侵害属于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当不法侵害划分到犯罪行为中时,就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规定里的词语“不法”,也没有词语“犯罪”的概念,说明公民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并不针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只针对那些具有紧迫性、破坏性、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程度时,公民才能采用正当防卫。(二)正当防卫和假想防卫不法侵害需要实际存在,当实际里没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误认为有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就属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不包含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的处理,要根据公民是否在主观上有过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进行处理;公民故意对合法行为采用的“反击”行为,也不属于假想防卫,而是属于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三)不具控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害对于那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对我国公民进行的侵害,是否构成公民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的起因,还有一些争议。根据我国刑法方面的规定,不法侵害是那些具有控制自己行为和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当公民面临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侵害时,只能退让,不能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又违背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正当防卫的本质。对此,在原则上需要对这些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人或者那些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进行的侵害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正当防卫不是对侵害人行为的制裁,而是一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一、案情介绍某汽修厂修理工陈某向在校生杨某(16岁)索要钱财遭拒绝,遂纠集在校生李某、朱某合谋殴打杨某。当晚8时许,陈某手持木棍再次向杨某索要钱财,被杨拒绝。陈某即用木棍击打杨某,并将木棍打折。随后,李某、朱某分别用书包、拳头等对杨某进行殴打。杨某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长约30cm的刀子,吓唬说:你们敢再打!陈某立即高喊:快找砖头、木棍去。当李某弯腰捡拾地上的砖头时,杨某赶上前去,对李某的后背刺了一刀,李随即倒地不起。陈某、朱某等人连忙放下手中的凶器,将李某送至医院。后经法医鉴定李某构成重伤。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见到杨某的刀子后已离开杨某,虽然李某去寻找凶器是为了对杨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但砖头还尚未捡起来,而且当时是背对着杨某,此时杨某用刀子扎李某后背一刀,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三人向杨某索要钱财不成,继而暴力殴打,在杨某拿出刀子自卫后又去寻找凶器,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害杨某,是其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故杨某的行为适时、适当,属于正当防卫。三、本人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第一,杨某面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在对杨某殴打后又去寻找凶器,目的是对杨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侵害的中止,属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待李某等人捡拾起砖头等凶器对其继续殴打,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根据当时的形势,不法侵害十分急迫,如果杨某不用刀子扎李某后背一刀,就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制止李某等人的不法侵害。事实也证明,是在李某被扎伤后,朱某等人才放下手中凶器不得已停止了侵害。所以,从不法侵害缓急角度上讲,杨某实施的行为是适时、适当的,应属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2、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3、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4、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案情]:王某与妻子杨某多年来感情不和,2004年3月15日晚,两人在家中争吵。次日凌晨4时许,杨某乘王某熟睡,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子连刺王某左胸两刀。王某惊醒后,夺下刀子,顺势向杨某左胸刺一刀,杨某即倒地。王某忙用手机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几分钟后,杨某亲属赶到,见杨某昏倒在地,王某倒在炕上。王某听来人说杨某已昏迷不醒时,又用刀自伤左胸一刀。王某和杨某均被送往医院,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杨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伤及肺脏、肺静脉,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经抢救脱脸,法医鉴定:王某左胸部的三处刀伤致血气胸,系重伤。后查明,杨某在案发前曾写下其死后孩子交由他人抚养的遗嘱。[分歧]对此案的定性有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杨某多年来感情不和,杨某的死亡不违背王某的主观愿望。所以当杨某先用刀刺伤王某时,王某借机一刀刺中杨某要害部位,致杨某死亡。王某不仅具有杀人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倒地后,王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这一情节说明,王某不希望也不放任杨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不具有杀人故意,王某夺下杨某的刀子后,杨某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王某不能持刀去对失去刀子的杨某实施防卫,因此王某的行为也不是正当防卫;从主观要件看,王某有伤害杨某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在遭到杨某连刺两刀的情况下,王某夺刀后顺势刺杨某一刀,这种行为即不是故意杀人,也不是故意伤害,而是防卫。王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杨某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是防卫过当,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由于王某主观上即没有杀人故意也没有伤害故意,只是出于防卫意图而导致杨某死亡,因此对王某的过当防卫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第四种意见认为,杨某在案发前写下遗嘱,其死后要把孩子交他人抚养。这说明杨某不仅准备自己死,而且还准备让王某与她一起死。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杨某趁王某不备,持刀连刺王某胸部,其剥夺王某生命的企图十分明显。王某在自己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夺刀反抗,并以一刀致杨某倒地,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正当防卫。王某是在没有任何心理和精神准备的情况下突遭杨某袭击,情急之中夺刀捅伤杨某胸部,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防卫还击,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侵害,且有效地阻止了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当时的情况决定了王某无条件去考虑其他防卫方法,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杨某死亡,但不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第1种观点: 浅析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是怎样的“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内容提要]:《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本文从不法侵害的含义及特征入手,以求对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一个科学的界定,并从主体上把不法侵害的主体分作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并对二类主体的不法侵害的持征作出描述,明确指出了对二类主体的防卫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主体刑法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含义,由于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为此,对何谓“不法侵害”,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对不法侵害的含义,在新旧刑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在刑法的立法技术上涉及“不法侵害”一词时,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结合我国79年刑法以及新刑法的规定,众多的法律工作者都认为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而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①。如依照新旧刑法的规定,对盗窃、诈骗与抢夺罪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对一般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尚未构成犯罪,但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但是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的行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也就是说,是否如理论界一致认为的,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且行为具有侵害性就可以防卫呢?对此笔者认为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构成正当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其含义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并且这四个特征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一)侵害性从词的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前提条件之要素,“侵害”有其特定的含义。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对个人与单位存在侵害可能的观点理论界没有争议。但有些学者提出动物侵害是否可以防卫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动物侵害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动物侵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除对动物进行处理外,只能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按过错责任来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存在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防卫问题;而只有在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指使动物进行侵害之时,才可以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进行防卫,因为这时动物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因而动物并不能成为防卫意义上的侵害主体。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破坏被法律所保护的合法利益或妨害权利行使的行为,在理论上有危险说与实际危害说两种见解②。多数学者认为不限于实际危害,只须对权利的正常状态发生不利影响,因而有致实际危害发生的危险,也属于侵害。这种侵害包括目的行为与非目的行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责任行为与非责任行为、作为与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与单位的行为、侵害者直接实施的行为与利用动物间接实施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纯正不作为对现状无显著改变,不能作为正当防卫的前提。但是通常认为只要具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仍可主张正当防卫。笔者认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具有发生实际危害的现实可能性,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让进行防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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