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根据《职业指导办法》的规定,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业务服务范围,配备2至3名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采取以下形式,开展职业指导工作:1.咨询面谈服务。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建立咨询面谈制度,当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求职登记时,职业指导人员应采取个别或集中座谈等形式,向求职者提供当前社会就业岗位空缺情况,帮助他们选择职业方向,填写《求职登记表》并发给相关的职业指导宣传材料;对求职登记半年后仍未找到职业的求职者,职业指导人员应约其再次面谈,分析未就业原因,帮助修正择业方案。2.求职培训班。对于失业一年以上的求职者,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组织其参加求职培训班,帮助其提高求职技巧和自我介绍技术,并根据应业意向和自身素质,进行基本的职业技能训练。3.求职座谈会。对已进行求职登记的下岗职工,要定期组织他们参加求职座谈会,分析就业形势,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确定求职意向和就业方案。4.设立职业指导宣传栏。用职业指导宣传栏介绍社会岗位空缺及对所需人员的专业技能需求的详细情况,公布近期招聘人员的单位状况。5.设立职业指导咨询台和就业咨询专线电话,随时帮助解答求职者在求职择业中的问题和困难。(二)职业培训机构应将职业指导列入职业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学员在掌握职业技能的同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求职择业知识和手段。(三)职业培训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根据教学计划、大纲合理确定职业指导课程的课时比例,由专(兼)职教师授课,并将职业指导课程科目做为学员结业必备的职业资格考核内容。(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职业指导教师,必须接受有关职业道德、职业心理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颁发《职业指导员证书》,持证上岗(上课)。
第3种观点: 1.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2.对各类学校毕业生和刑释、解教等初次登记的失业人员,结合发放《劳动手册》,进行就业前思想教育,实行职业指导;3.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的失业职工,结合求职登记和发放失业救济金,采取随时和定期相结合、人数较多时可以采取集体座谈、举办报告会等方法进行职业指导;4.对就业困难对象,主要采取个人面谈,进行有针对性的、具体的职业指导。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怎样的?1、失业人员持本人证明以及原单位开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等材料自60日内到市失业保险管理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2、市失业保险管理处根据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期限等;3、将审核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发放《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4、失业人员持《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和求职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培训;5、失业人员按月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6、失业人员每月持卡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二、无工作怎么开失业证明不可以。离职人员办理失业证,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片之外,还需要提供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劳动手册》以及本人档案。跨地区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人员,凭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介绍函、本人档案及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扩展资料:公司开的离职证明能办失业险吗要办理失业保险经金的领取,就是要凭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和在用人单位的入职登记证明,和你的个人银行卡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离职,是劳动者自己意愿不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规定,因此不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Copyright © 2019- ovod.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