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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售公司需要什么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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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要点与要求、药包材注册及现场考核概述二、生产现场考核通则要求与评分包材注册及现场考核概述法律依据:《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3种观点: 药品包装的基本要求如下:1、应适应不同流通条件的需要,在对出口药品进行包装时应充分考虑出口国的具体情况,将因包装而影响药品质量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2、应和内容物相适应,包装应结合所盛装药品的理化性质和剂型特点,分别采取不同措施;3、要符合标准化要求,符合标准化要求的包装有利于保证药品质量,便于药品运输、装卸及储存。药品包装符合条件如下: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2种观点: 开药房需要下列资质: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开药店要的手续是什么1、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2、选定经营场所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4、办理税务登记。

第3种观点: 药店卖药人员需要执业药师证和健康证。执业药师是指药学技术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了执业药师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登记实践生产、管理和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单位需要提供药学服务。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学知识和服务的专业人士。药师负责检查医生开的几种药物之间是否存在药物相互作用,并根据患者的病历和医生的诊断,为患者推荐最适合的剂型和用量。同时,还会对患者进行用药注意事项和用药方法的教育。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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