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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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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对象是药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2.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3.按规定监督实施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注册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 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1种观点: 主要职责是:1、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2、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3、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4、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等。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6、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7、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8、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9、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10、完成党、交办的其他任务。 建议恪守职责不要渎职。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职责: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2.负贵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教育网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第四条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领导下,由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发布稿的印制等。(二)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法规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发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职能司(室)。(2)省、自启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足省级的工作部门。对省以下药品临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3)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地、市级行政区根据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4)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2.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3.按规定监督实施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注册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等。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1种观点: 主要职责是:1、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2、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3、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4、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等。5、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6、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定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7、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8、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相关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9、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10、完成党、交办的其他任务。 建议恪守职责不要渎职。国家药品管理局的职责:1.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2.负贵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教育网3.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管理。制定注册理制度,严格上市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立法程序规定》第四条我局行政立法工作应当在领导下,由法规司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一)各司室按照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立法工作,包括立法项目申请、参与立法计划的编制、提出立法草案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起草送审稿和制定说明和准备相关的送审材料,发布稿的印制等。(二)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包括年度立法计划和中长期立法计划的编制、送审稿的审核,以及发布稿上报备案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做出部分。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物价局等几个部门合并而成。在行政改革的环境下,很多地方自下而上搞试点,以区县级为单位,一些地方将工商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局“三合一”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了原来三个部门的职能,行使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有些地方下放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广告监管、标准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依据:《机构改革方案》 第一条 机构设置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直属机构。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市场监管实行分级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保留食品安全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牌子。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1.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2.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3.按规定监督实施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注册审评审批,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等。法律客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1种观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为1.负责辖区范围内执行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2.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组织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医疗机构制剂(含配制标准和内包材)、药品广告的审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对药品注册实施初审;3.监督、抽验药品4.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审批药品的广告、核发药品的广告批准文号5.辖区内实施行政处罚6.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组织辖区内的执业药师注册7.领导省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培训辖区内药监干部有关职责的分工。1.与经济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分工。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医药行业管理。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2.与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省药监局与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机关,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机关依法提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3.与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商务厅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并拟定省级规划和。省药监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4.与省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5.与省市场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药监局负责制定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安全监测、检查和处罚,参与省药监局组织的监督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内设办公室、法规司、食品安全协调司、食品安全监察司、药品注册司、医疗器械司、药品发全监管司、药品市场监督司、人事教育司、国际合作司等职能司(室)。(2)省、自启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足省级的工作部门。对省以下药品临督管理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履行法定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3)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各地、市级行政区根据需要设置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直属机构。(4)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县(市)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为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监局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监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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