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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既遂量刑标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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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如下: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遂处罚量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量刑标准是: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1种观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非法交易珍贵植物的刑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一般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加罚金;情节严重者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并加罚金。法律分析根据情节严重与否进行量刑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拓展延伸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罚和量刑原则:维护生态平衡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罚和量刑原则旨在维护生态平衡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植物资源已成为全球共识,因为植物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提供氧气和食物的关键组成部分。因此,对于那些故意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法律应采取严厉的处罚和量刑措施。首先,处罚和量刑应该考虑到破坏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这可能包括罚款、监禁和社区服务等惩罚措施。此外,还可以考虑没收违法所得、恢复生态环境等方式来强化处罚效果。其次,处罚和量刑原则应该注重预防和威慑效果。通过公开宣传、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向公众传递出对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为的零容忍立场,从而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最后,处罚和量刑原则应该与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目标相一致。这意味着在制定和执行处罚和量刑原则时,要考虑到植物资源的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以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总之,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罚和量刑原则的目标是维护生态平衡与保护生物多样性。通过严厉的处罚和量刑,加强预防和威慑效果,以及与保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目标相一致,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植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语保护植物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对于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法律应采取严厉的处罚和量刑措施。通过罚款、监禁、没收违法所得等手段,强化处罚效果;通过公开宣传、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处罚力度,起到预防和威慑作用;同时,要考虑植物资源的保护、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确保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植物资源,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司法解释为: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第九条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十条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护的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种观点: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具体如下:1、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收购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罚如下: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此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具体如下:1、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包括林木区域、分布、林木种植、林木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各项林业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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