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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伐的树木需要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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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进行非法采伐、毁坏的主观心理状态。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有如下几种规定及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3种观点: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而进行非法采伐、毁坏的主观心理状态。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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