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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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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可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若没有达到条件要求的,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二审一般都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也不一定就是维持原判,如果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都有可能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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