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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应该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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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可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若没有达到条件要求的,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新事实、理由、证据,二审一般都是书面审理,书面审理也不一定就是维持原判,如果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都有可能发回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可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若没有达到条件要求的,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2种观点: 不是必须要求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二审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一、确定刑罚种类要考虑的因素(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幅度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都基本上反映了这一刑罚适用的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有理由脱离这一附加刑处罚“轨道”.(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能够在执行前进行预测。(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显得较为混乱。(4)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关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对罚金刑过分倚重,经常出现主刑较为轻缓而附加的罚金刑却十分严厉的现象,这无疑将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危险,影响司法公正。二审开庭好还是谈话好1、二审法院会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大小,以及是否提交新证据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2、二审一般都采取“调查(或谈话)”的方式,一般而言,“调查”的方式与“开庭”没有什么区别,主要是由于法院人手不够,如果开庭要求合议庭三个法官共同参与,如果是“调查”的话,只要一个承办法官参加庭审就可以了。法律依据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中的二审书面审理是有条件限制的。达到条件的,可由二审法院自行选择,即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也可以进行书面审理。若没有达到条件要求的,应当进行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2种观点: 不是必须要求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二审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一、确定刑罚种类要考虑的因素(1)根据主刑确定罚金刑的适用,是刑事处罚原则的要求。从其他附加刑种的适用不难看出,附加刑的适用幅度总是与主刑的轻重密切相关。无论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还是没收财产的适用,都基本上反映了这一刑罚适用的原则。罚金刑作为刑罚中附加刑的一种,没有理由脱离这一附加刑处罚“轨道”.(2)脱离主刑适用罚金刑,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由于罚金刑的执行与被告人的经济条件密切相关,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能够在执行前进行预测。(3)没有主刑适用对罚金刑适用的制约,容易造成罚金刑适用上的混乱。由于目前法律上没有对罚金刑的适用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差异,罚金刑的适用无法形成统一、确定的标准,显得较为混乱。(4)割裂罚金刑适用与主刑适用的关联,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地方在处理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财产犯罪时,往往对罚金刑过分倚重,经常出现主刑较为轻缓而附加的罚金刑却十分严厉的现象,这无疑将增加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现象产生的危险,影响司法公正。二审开庭好还是谈话好1、二审法院会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大小,以及是否提交新证据等情况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2、二审一般都采取“调查(或谈话)”的方式,一般而言,“调查”的方式与“开庭”没有什么区别,主要是由于法院人手不够,如果开庭要求合议庭三个法官共同参与,如果是“调查”的话,只要一个承办法官参加庭审就可以了。法律依据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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