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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歌播放规定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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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召开大会,开始前全体唱《国歌》,会议结束时奏《国际歌》2、党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闭幕时放《国际歌》,是我党成立后约定俗成的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第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第2种观点: 国际歌的版权与使用:《国际歌》歌曲在19世纪晚期,也就是1909年7月1日以前,在美国以外出版时,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此歌曲在著作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地区,包括著作权期限都是作者终生加50年至年底的中国,包含港澳台地区也是属于公有领域。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四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国际歌》的播放场合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是国家级大型会议、大会等大型场合。《国际歌》还是中国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演奏歌曲。从三大起,每次中国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幕时和党的重大活动结束时,都会演奏《国际歌》。1920年中国首次出现由瞿秋白译成的中文版《国际歌》。1923年由萧三在莫斯科根据俄文转译、由陈乔年配唱的《国际歌》开始在中国传唱。1962年译文重新加以修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第四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三)宣誓仪式;(四)升国旗仪式;(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六)国家公祭仪式;(七)重大外交活动;(八)重大体育赛事;(九)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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