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证据是由检察院举证的,所以案件需要补充证据的,由检察院负责,人民法院不可以补充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3种观点: 证据瑕疵补正方式如下:1、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认可。2、修正错误。3、重新实施侦查行为并重新制作笔录。4、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刑诉法》 第五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五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开头;2.未能提交证据的原因;3.法律依据;4.落款,申请人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佐证的书证。补强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能力,及证据之可采性的规定,可以是直接证据,也可以是间接证据,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辞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补强证据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不受待佐证证据的支配,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有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瑕疵补正方式如下:1、征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事后认可。2、修正错误。3、重新实施侦查行为并重新制作笔录。4、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刑诉法》 第五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五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3种观点: 补强证据的具体适用于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我国法律上有一种关于证据的概念叫做补强证据规则,它出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当今的社会形式,打击犯罪人的心理。保证提供有效的并且可靠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进行直接定案。补强证据规则的条件如下:1、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2、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设立补强证据的重要目的就在于确保特定证据的真实性;3、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综上所述,在国外,补强证据规则一般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而在我国,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同样适用于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规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强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还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除此之外,则不得适用该规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