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全文5章、2,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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