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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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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期限为多长时间?根据协议内容,可以选择继续进行交易,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括:1.该房地产单独出售,合同无效;2.所有权未登记的,合同无效;3.产权主体存在问题,合同无效;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5.价格欺诈、明显不公平、合同无效。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最好能看清条款、合同条款等,以保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更多房屋

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协议内容,可以选择继续进行交易,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

1。该房地产单独出售,合同无效。因为房子建在土地上,是土地的附属物,所以房子是分不开的。因此,房屋所有权通过出售转让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出卖人将房产、土地出售给不同买受人的,或者在出售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买受人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2。所有权未登记的,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权属转移,以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不能发生。即使房子已经实际交付,也是无效的。因此,只要房屋没有正式登记过户,即使出卖人已收取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当事人仍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存在问题,合同无效。出售房屋的主体必须是房屋所有人。如果非业主出售他人的房屋,出售无效。该房屋产权为数人共有,须经共有人同意,方可出售。出售共有房屋,应当提交共有人的同意书。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本合同因违反优先购买权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售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售出租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相同的价格,也包括相同的交货时间、相同的方式等。房屋所有人出售房屋时违有人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和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出售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变相购买城镇私人住房。确需购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业务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以个人名义登记。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宿舍。本案中,单位变相购买私房,交易关系无效。本市属于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的私人住房,如果要低价购买或建设,需要出售的,只能出售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局,否则无效。

6。价格欺诈、明显不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民房,双方应遵循按质定价的原则,参照当地规定的民房评估标准协商价格。经当地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不得无故对价格表示遗憾,但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期限和方式交货。但是,如果卖方在交易后有欺诈、隐瞒或内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与卖方重新协商价格。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可以向提起诉讼。由于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含销售):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房地产出让条件的;

2。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不动产权利;

3使用权;

4。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不动产;

5。所有权有争议;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最好能看清条款、合同条款等,以保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更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期或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欢迎到法律吧网站咨询,找专业律师为您详细解释。

拓展延伸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1.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3. 恶意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4. 一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 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以上情形下,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该合同符合有效条件。

结语

房屋买卖协议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协议内容,可以选择继续进行交易,或者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包括:1.该房地产单独出售,合同无效;2.所有权未登记的,合同无效;3.产权主体存在问题,合同无效;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5.价格欺诈、明显不公平、合同无效。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最好能看清条款、合同条款等,以保证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更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期或房屋买卖中产生的纠纷,欢迎到法律吧网站咨询,找专业律师为您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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