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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还要履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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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以及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情形。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合同无效的结算条款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如果结算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算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合同是否需要履行,需考虑合同的有效性是部分还是全部。如果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则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是部分内容无效,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还需要履行。

二、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情形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情形如下:

1.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2.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果结算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算条款仍然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合同是否需要履行以及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情形。在合同是否需要履行方面,需要考虑合同的有效性是否为部分或全部。如果是全部无效的合同,则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是部分内容无效,则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还需要履行。在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情形方面,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此外,对于合同无效的结算条款是否有效,应视情况而定。如果结算条款属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结算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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