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单位申请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流程如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所需材料如下:
(1)工伤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用人单位应提供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
(3)属于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供该工伤人员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
(5)工伤人员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复印件;
(6)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人员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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