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特征:一、本罪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二、本罪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三、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本罪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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