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配偶无权继承对方遗产,除非有遗嘱。子女仍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由各自管理,差额部分可抵偿。未共同生活前给付的彩礼可要求退还。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财产归入伙方所有,需补偿一半价值给对方。离婚后不能再继承对方财产。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财产继承问题有哪些规定?
如果当事人的婚姻已经终结,那么对方的遗产,作为前夫或者前妻,是无权继承的,当然,如果当事人生前立有遗嘱,说明由前夫或者前妻继承的除外。但是即使离婚,子女也享有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
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所以如果双方想要离婚,那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会进行一个分割,这个分割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来分割,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发起起诉,会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均等的分割,但双方如果是离婚之后彼此对对方的财产就不能够再继承了,因为这时候已经不算是配偶,那么也就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结语
离婚后的财产继承问题有明确规定。前夫或前妻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除非生前立有遗嘱。然而,子女仍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是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可有所差别。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对于分居两地分别管理的共同财产,各自归管理方所有,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财产抵偿。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可要求退还彩礼。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的财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应得到补偿。离婚后,双方不能再继承对方的财产,因为不再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财产分割可通过协商或向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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