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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和寻衅滋事该应该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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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指的是双方因某些事情发生矛盾而互相殴斗,“斗殴”必须是多人参与,并且其中产生了肢体冲突,二人互相打架不属于斗殴,参与斗殴的所有成员都有错误。寻衅滋事,指的是一方因故,恶意向对方“找茬”、“碰瓷”,在公共场所对对方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和损毁。被伤害者不存在错误。上述两种情况,情节稍重就很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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