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悖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若委托人事先同意的,即使其事后翻悔,仍须承受该项交易的效果。若委托人并未事先同意,但事后追认的,其效果等同于事先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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