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国有财物,都构成贪污罪。与其勾结的人也将被视为共犯。
法律分析
贪污罪本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拓展延伸
贪污罪的定罪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贪污罪的定罪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贪污罪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即犯罪人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主动实施相应的行为。其次,贪污罪的客观要件是实施贪污行为,即实际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转移公共财物。此外,贪污罪还需要具备特定身份的主体,通常是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职务人员。最后,贪污罪的定罪标准还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国家刑法中对贪污罪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贪污罪的定罪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结语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特定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转移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贪污罪的定罪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实施贪污行为、特定身份的主体等要素。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贪污罪的定罪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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