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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承包关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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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这个营业执照上写什么不重要,关键是你让这个人干的是什么活,你和他的关系是怎么样的一种关系,如果他属于你的员工性质的,吃住都是你管,彼此之间有一种隶属关系,这个很可能属于雇佣关系甚至是劳动关系,如果是你给他一堆材料让他自己抱回去做,做好了拿来给你就行了,那这个就属于加工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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